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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矛盾的核心。當回遷房遇上代書遺囑,家庭共有財產與個人遺產該如何界定?親屬間的贍養爭議又會對繼承份額產生怎樣的影響?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遺產背景
趙志遠與孫淑蘭育有兩兒一女,分別是長子趙大海、次子趙小川、女兒趙曉梅 。趙曉梅先于父母離世,其女李晴代位繼承遺產。趙志遠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去世,孫淑蘭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離世。二老生前居住的老宅于 2011 年拆遷,置換得四套回遷房(一號至四號房屋),成為子女間爭奪的焦點。此外,遺產還包括銀行存款及撫恤金等。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大海、李晴):趙大海與李晴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一號、二號房屋歸趙大海居住使用;三號、四號房屋由趙大海使用并支付居住使用費,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他們稱,母親孫淑蘭留有自書遺囑,將二號房屋指定由趙大海繼承,且認為老宅及回遷房均屬于父母遺產。
被告抗辯(趙小川、前妻周婷、女兒趙雨):趙小川、周婷、趙雨均反對原告訴求。趙小川辯稱,四套回遷房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先析產再繼承。他指出,老宅原有的南房、西房為父母共有財產,但婚后自己與周婷出資新建多間房屋,且一家三口戶口均在拆遷院落,應享有相應份額 。此外,趙小川主張父親的工齡補助款、古董花瓶屬于遺產,要求分割;指責趙大海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遺產;還提出繼承父親遺產的訴求已過訴訟時效。周婷、趙雨則與趙小川意見一致。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產來源與權屬:1988 年,趙志遠購得老宅南房三間、西房兩間;2002 年,趙小川夫妻出資新建部分房屋 。2011 年,老宅拆遷,趙志遠、趙小川作為被拆遷人簽訂協議,置換四套回遷房,其中三號房屋在趙小川與周婷離婚時約定歸周婷所有。
遺囑與證據爭議:趙大海提交孫淑蘭的自書遺囑,內容為將二號房屋留給趙大海,但該遺囑未明確房屋共有狀態 。趙小川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且雙方提交的拆遷協議復印件內容不一致。
其他遺產情況:趙大海領取父親的喪葬費、撫恤金共 52503 元;劉淑蘭名下多個銀行賬戶有存款。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孫淑蘭的遺囑雖形式完備,但因處分的房屋當時處于共有狀態,僅能對其個人份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結合證據與常理,認定遺囑為孫淑蘭真實意思表示。
(二)家庭共有財產與遺產的界定
房產分割:老宅原有的南房、西房為趙志遠與孫淑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應回遷房份額應作為遺產繼承 ;趙小川夫妻新建房屋部分,需先析出其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剩余部分再納入遺產范圍。法院綜合建房貢獻、戶籍等因素,合理劃分財產屬性。
其他遺產:撫恤金、喪葬費雖不屬于遺產,但為減少訴累,法院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
(三)繼承份額與贍養爭議
趙小川主張趙大海未盡贍養義務,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根據法律,無證據支持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認可。在法定繼承中,趙志遠的遺產由配偶、子女均等分配,孫淑蘭的遺產按遺囑及法定繼承規則處理。李晴作為代位繼承人,享有趙曉梅的繼承份額。
(四)訴訟時效的判定
趙小川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成立。繼承開始后遺產未分割的,各繼承人對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本案中,回遷房一直未明確分割,故趙大海的訴求未超時效。
裁判結果
三號、四號房屋由趙小川、周婷、趙雨共同居住使用;一號、二號房屋由趙大海居住使用,趙大海每月支付趙小川、周婷居住使用費 600 元 。
孫淑蘭名下銀行存款由趙大海繼承,趙大海向趙小川支付折價款 2700元 。
趙大海就已領取的趙志遠喪葬費、撫恤金,向趙小川、李晴各支付13125.75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嚴謹
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建議通過公證遺囑明確分配,避免因表述不清或財產狀態變化引發爭議 。若采用自書遺囑,需確保形式合法、內容完整。
(二)保留財產權屬證據
家庭建房、出資等情況,應留存審批文件、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 。在遺產糾紛中,清晰的證據鏈是維護權益的關鍵。
(三)贍養義務影響繼承
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考量因素。主張對方未盡贍養義務,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及時行使繼承權利
雖遺產未分割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盡早明確份額可減少矛盾。若協商無果,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財產權屬長期不明。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交織著親情與利益的沖突。若您在遺囑規劃、房產分割等方面遇到法律難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與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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