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
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重點,是要從查明故意的內容來確定行為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情,從犯罪的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力度,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有搶救的意愿或者行為,有無預謀犯罪,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方面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準確把握轉化型的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第248條第1款規定,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論處;第333條第2款規定,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按故意傷害罪論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前述規定,在刑法理論上稱為"轉化犯",即行為人實施某一較輕犯罪,由于附加另一行為或出現超出較輕犯罪的嚴重后果,《刑法》規定按另一較重之罪論處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對于轉化型的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注意把握兩個方面:
一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相關條款中的"傷殘"、"傷害",不包括輕傷,而只限于重傷。如果僅是造成輕傷的結果,可不必按照轉化犯處理,直接按照相關罪名處理即可。只有客觀上出現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具有預見可能性,才應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二是轉化犯不能唯結果論,即出現死亡結果就定故意殺人罪,出現重傷結果就定故意傷害罪,還應結合行為人的犯意來確定合適的罪名。
三、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包含傷害內容的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故意傷害行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凡刑事法律其他法條對故意傷害行為另有罪名規定的,依照各該條定罪處罰,而不定故意傷害罪。例如,以故意傷害的暴力方法綁架他人或者搶劫,不應另行定故意傷害罪,只定綁架罪或搶劫罪一罪。即使在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也可能存在放火、爆炸等行為與故意傷害行為的想象競合,只以放火罪或爆炸罪等一罪論處。此外,根據《刑法》規定,有些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必須按故意傷害罪論處。例如,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暴力取證致人傷殘以及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聚眾斗毆致人重傷、非法組織他人賣血并對他人造成傷害、強迫他人賣血并對他人造成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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