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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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如果法院不準許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在《內蒙古萬琪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烏蘭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溫家塔煤礦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本案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對萬琪公司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準許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即“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舉證妨礙推定制度、證據保全制度等以解決權利人的“維權難”問題,但上述制度并不意味著,只要證據在對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就可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或采取其他強制性措施、作出不利推定等,而是應依據法定原則和必要性原則進行審查。
本案中,萬琪公司主張,溫家塔煤礦侵害涉案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萬琪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溫家塔煤礦存在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現萬琪公司申請原審法院調查收集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等證據,既不屬于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證據,也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關于萬琪公司申請原審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其一,申請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侵權事實的客觀存在;
其二,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是否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就第一個審查因素而言,萬琪公司提交了一組照片,包括兩張溫家塔煤礦的門臉照片和數張無標識的設備局部照片。從這些初步證據來看,一是整組照片的拍攝時間無法確認;二是設備照片的拍攝地點無法確認;三是設備照片不清晰,設備的大部分技術特征無法辨認;四是照片中的設備無任何指向溫家塔煤礦的標識信息。
因此,萬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初步證據,并不能初步證明其所指控的被訴侵權事實客觀存在。
就第二個審查因素而言,萬琪公司僅以被訴侵權產品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該情形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綜上,萬琪公司申請原審法院調查收集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等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符合法定條件,否則法院不準許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并不違反法定程序。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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