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顧秀 記者 嚴君臣)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但若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就未履行撫養義務的話,子女可以索要這段時間的撫養費嗎?6月17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判決支持了子女主張撫養費的訴請。
男方孫某與女方邢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女兒小佳(化名)。2021年7月,邢某與孫某因家庭經濟等瑣事產生矛盾,邢某遂離家另住,并將小佳送至自己的安徽老家生活并接受教育。小佳在安徽生活期間,其開銷一直由母親邢某負擔,父親孫某未再支付小佳生活、學習所需的費用。
2022年10月,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其訴請。2022年12月孫某患病致身體健康欠佳,暫時失去工作能力。原告小佳認為父親孫某未盡到作為父親的撫養和教育責任,訴至法院要求孫某支付自2021年7月開始的撫養費。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孫某與邢某確因家庭矛盾致夫妻關系疏遠,亦導致小佳實際不能同時隨父母共同生活,但上述情況并不必然妨礙父母對小佳撫養義務的履行。自2021年7月小佳被送至安徽生活至2022年12月孫某患病,在此期間,孫某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及經濟收入,但其未再履行對小佳的撫養義務,現小佳向其主張撫養費,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關于撫養費的數額,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撫養能力及當地的生活水平,判決孫某給付小佳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的撫養費15000元。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的,在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時,夫妻各自控制并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不允許未成年人主張撫養費,勢必致使一些父母借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義務。法院審理本案時剝離了夫妻矛盾與子女權益,確保子女成長不受父母婚姻狀態的影響,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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