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網友咨詢:
離婚夫妻能否要求分割孩子壓歲錢?
陳文瑩律師解答:
不能。壓歲錢是長輩基于習俗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在財產交付時成立,所有權隨之轉移至孩子名下。即便孩子未成年,其作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父母僅以監護人身份代為保管,但無權擅自處分。壓歲錢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其性質與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投資收益等存在本質區別,因此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若離婚夫妻試圖分割壓歲錢,本質上屬于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非法處分,既違反監護職責,也可能損害孩子權益。例如,將壓歲錢用于家庭開支或個人消費,均可能被認定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實踐中,若壓歲錢已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如存入家庭賬戶),需由主張權利方舉證證明具體金額,但此類舉證往往面臨較大困難。
陳文瑩律師補充: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陳文瑩律師
中共黨員,2008年畢業于寧波大學,本科,全國律協協會會員,現就職于浙江慈甬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工作多年,辦理過多起訴訟案件,辦案認真負責,思路清晰,以專業、高效的服務竭誠為您維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