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加密資產,產生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以提供一種全新的價值儲藏方式和證明機制。虛擬貨幣并非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權威機構發行,也不一定與法定貨幣掛鉤,但被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進行電子化轉移、儲藏或交易。虛擬貨幣種類現有上萬種,有的甚至是以個人名義發行的。我國的“數字人民幣”是基于國家信用、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與虛擬貨幣有著本質區別。
虛擬貨幣的核心是區塊鏈,通過“點對點”方式將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在區塊鏈上,從而實現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性。交易者利用虛擬貨幣的私鑰、公鑰和錢包地址完成交易。私鑰是隨機生成的字符,其功能類似于密碼,誰掌握了私鑰也就控制了虛擬貨幣。忘記私鑰或與之關聯的助記詞,可能造成虛擬貨幣的永久丟失。公鑰由私鑰生成,與私鑰配對存在,用于計算出錢包地址。錢包地址是公鑰的哈希值,交易者向對手的錢包地址轉出虛擬貨幣,從而實現虛擬貨幣的“轉賬”。
根據2013年12月央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已全面禁止。根據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屬于非法金融業務,以及境外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提供服務,均一律禁止。可見,虛擬貨幣在我國沒有合法交易平臺,評估、鑒定沒有法定規則。
涉案虛擬貨幣在刑事領域主要表現為,在傳銷、非法集資等犯罪中,是以投資為名的對象;在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侵財類犯罪中,是非法占有的財物;在恐怖主義融資、逃稅、受賄、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經營等犯罪中,是支付結算、違法交易的犯罪工具。當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與其他民事案件交叉在一起時,案件的審理、認定、處置難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由于虛擬貨幣沒有央行等管理部門作為控制中心,具有去中心性;交易者利用私鑰、公鑰、錢包地址完成交易,區塊鏈地址與真實身份脫鉤,可以說是“錢在鏈上跑,人在鏈下藏”,具有匿名性;交易無須通過傳統金融系統就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且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均在境外,扣押虛擬貨幣往往還需要境外交易平臺配合,具有跨境性。因此,當技術跑在了規則前面,傳統查封、扣押、凍結手段將形同虛設,導致司法追蹤難、扣押難。同時,由于當前內地沒有合法評估機構,沒有合法處置平臺,涉案虛擬貨幣還存在價值認定難、處置變現難等一系列難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問題”作為年度司法調研重大課題進行研究。
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經檢索,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為虛擬貨幣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參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3條“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已明確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部分判例認為,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并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目前,對于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部分法院也開展了探索。如深圳市福田區建立司法跨部門涉案財物共管平臺,采用“財物靜止、信息流轉”的涉案財物管理新模式,實現“辦、管分離”。此外,還可探索創建司法專用錢包,私鑰分段加密后,由辦案機關、保管機構分段保管,確保虛擬貨幣扣押、保管安全。
對需要退賠被害人損失或予以沒收的,為平衡處置涉案虛擬貨幣需求與內地監管政策,可以探索在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備案、監管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轄區,如香港,通過合規持牌交易平臺,將虛擬貨幣按照市場價格兌換為法定貨幣,在境外變現后,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動中開立外匯賬戶及辦理外匯收支有關問題的函》的規定辦理。
對被用于犯罪且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虛擬貨幣,如隱私幣,可發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銷毀,永久退出流通。
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不僅考驗著各國法律體系的適應能力,也對司法者的應變和創新意識提出了更高要求。每一枚涉案虛擬幣,可能都關聯著亟待厘清的法律權責;每一份判決書,可能都在定義我們這個時代的司法高度;每一次處置創新,可能都在為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筑牢法治護欄。面對這一新興領域的挑戰,作為青年法官,我們既是技術革命的見證者,更是司法創新的破冰者。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趙靚(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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