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主犯任某國為逃避處罰,支付840萬元并委托合伙人李某找關系“擺平”此案。
李某先后向時任湖北潛江市公安局局長肖某樹行賄190萬元、向時任該局公共信息網安監察支隊支隊長王某斌行賄40萬元、向時任該支隊網偵大隊大隊長且系該案主辦民警的熊某虎行賄20萬元。之后任某國作為該案主犯未被移送起訴,導致其當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
6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30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布王某斌、熊某虎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王某斌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熊某虎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
傳銷案主犯為逃避處罰
花840萬元找關系說情
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1月,某某(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在北京市工商部門注冊成立,任某國(另案處理)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并聘請郭某波(已判刑)擔任該公司總裁,郭某波帶領團隊成員張某毅、楊某利、張某斌、金某(均已判刑)等人入職某甲公司。公司經營期間,任某國同意并批準郭某波等人在公司實施傳銷經營模式。
2014年4月29日,潛江市公安局對某甲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立案偵查。該案由潛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偵辦,被告人王某斌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支隊長,被告人熊某虎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網絡偵查大隊大隊長且系該案主辦民警。
同年6月10日,潛江市公安局安排警力前往北京市將涉案人員楊某利、金某、黃某媛(已判刑)等人抓獲歸案,并將涉案電腦、公司賬目等證據進行扣押。任某國得知公司人員被抓的消息后,為逃避法律處罰,委托合伙人李某(另案處理)前往潛江市打聽消息、找人說情,并先后支付李某說情費用共計人民幣840萬元。
向公安局長行賄190萬
安排支隊長銷毀犯罪證據
經法院審理查明,之后,李某通過朋友關系認識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局長肖某樹(另案處理)及王某斌、熊某虎,并先后向肖某樹行賄190萬元、向王某斌行賄40萬元、向熊某虎行賄20萬元,請求幫忙不予追究任某國刑事責任。2014年8月,李某與肖某樹、王某斌等人見面時,肖某樹授意并安排王某斌將涉及任某國的犯罪證據進行銷毀,將任某國與其他涉案人員區別對待,并授意李某引導任某國做無罪供述。
次日,王某斌根據肖某樹授意,指使熊某虎將與任某國有關的電子證據勘驗數據進行刪除。2014年9月,涉案人員郭某波、張某斌等人被抓獲歸案,熊某虎在提審郭某波時,得知郭某波曾通過電子郵箱向任某國發送關于公司經營模式匯報材料的郵件,郭某波的供述及該郵件均證實任某國知悉并批準公司實施傳銷經營模式的事實。后熊某虎將提審情況向王某斌匯報,王某斌又指使熊某虎將郭某波發送給任某國的電子郵件進行刪除。
2014年9月30日,李某根據肖某樹安排帶領任某國到潛江市公安局投案,任某國于當日被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經肖某樹同意,任某國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6日,潛江市公安局將任某國、郭某波、張某斌、楊某利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移送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主犯未被追究刑責
后被重新立案偵查并移送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任某國向檢察機關做無罪供述,潛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涉案證據不足,于2015年2月將案件退回潛江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并要求該局補充調取與任某國相關的證據材料。案件退回補充偵查階段,熊某虎作為案件主辦人,并未調取與任某國相關的證據材料。
2016年5月27日,潛江市公安局第二次將案件移送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又先后兩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0月,熊某虎經向王某斌匯報,并經逐級審批,以檢察機關認為任某國涉嫌犯罪證據不足等為由,撤回對任某國的起訴。同年12月14日,潛江市公安局第三次將案件移送潛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未將任某國作為犯罪對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5月至10月,郭某波、張某斌、楊某利等人先后被潛江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刑罰,任某國作為該案主犯未被移送起訴,導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9月9日,湖北省應城市公安局根據湖北省公安廳指定,重新對任某國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立案偵查,并于2022年1月4日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3月31日,應城市人民檢察院向應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對任某國的量刑提出建議,任某國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徇私枉法罪
原支隊長獲刑3年,原大隊長獲刑1年5個月
案發后,王某斌、熊某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分別退繳違法所得40萬元、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斌、熊某虎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案發后王某斌、熊某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王某斌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熊某虎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2年6月,湖北省紀委監委發布通報,咸寧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肖某樹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簡歷顯示,肖某樹,男,1974年12月出生,曾任潛江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副局長(副總隊長)、政委,高速公路警察總隊總隊長;咸寧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等。記者注意到,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肖某樹在潛江市公安局任職。
通報中提到,肖某樹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規免除私家車違章扣分處罰、搞權力尋租等。此外,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刪除網絡負面帖文、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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