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桂林市全州縣法院執行局法官助理黃清紅因偽造判決書和調解書被拘留,后被判刑六年半。
據了解,判決書上均有時任全州縣法院副院長唐玉生和執行局局長蔣文榮的簽字蓋章,但兩人僅受黨內警告處分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按照要求,法官助理不得在法律文書未經法官審核的情況下署名。二是署名格式。明確法官助理在裁判文書中的署名應在審判人員署名和裁判文書落款日期之下。
因此,按照程序要求,法官助理本來沒有權限機會偽造判決書。此案件僅追究法官助理刑事責任,頗為蹊蹺。法官助理被判刑,有為主辦法官頂包之嫌。
據知情人透露,蔣文榮還收受當地開發商冼某賄賂數萬元。但蔣文榮并未受到相應處理。
據媒體報道,2019年6月,黃清紅因涉嫌偽造法律文書被刑事拘留。此前一直在網上賭球。據了解,黃清紅通過篡改法院法律文書侵占了法院執行款,數額巨大。
黃清紅案件發生后,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立即責成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商請紀檢監察機關啟動問責。
2019年8月27日,全州縣紀委對黃清紅案件中落實“一崗雙責”不到位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給予黨組成員、分管執行工作副院長唐玉生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蔣文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調整其工作崗位;給予執行局執行實施一組組長唐新偉黨內警告處分。
除此之外,唐玉生、蔣文榮、黃清紅還被民營企業老板袁小元網上實名舉報涉嫌徇私枉法行為。
袁小元稱,2012年4月,蔣廷鳳向翟宏忠借款100萬元,.袁小元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字,全州縣人民法院判決由蔣廷鳳償還翟宏忠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190萬元,并由袁小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8年,蔣文榮和黃清紅查封了袁小元所持有的桂林國裕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取得的股份,并以遠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把該股份作價261萬元抵償給翟宏忠。
主管此案件的,是當時的法院副院長唐玉生。
袁小元稱,法院執行的目的,就是幫助翟宏忠侵吞他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因為該公司的臨街房產等資產,都是袁小元出錢建造的,翟宏忠意圖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空手套白狼,將袁小元的股份全部侵吞。
因此,雖然欠款人是蔣廷鳳,但法院并沒有執行蔣廷鳳的資產,卻優先執行擔保人袁小元。但卻不執行袁小元的個人房產,而是在沒有對國裕公司進行資產清算的情況下,首先執行了袁小元持有的國裕公司的股份。
此外,當時桂林國裕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賬戶有1100萬元流動資金,法院卻不執行袁小元在公司的資金,而直接執行袁小元個人股權。
袁小元認為,以上操作意圖明顯,顯然經過精心策劃。
當時法院委托的評估公司是廣西光大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法院領導唐玉生、蔣文榮、黃清紅等人的授意下,對袁小元和翟宏忠共有的國裕公司在桂林市北辰路3號的6畝多商業住宅用地,故意按倉儲用地進行評估,將價值3500萬元的商住用地,評估價僅為301.42萬元。
該公司《資產評估報告》中建筑物評估價值與真實價值也嚴重不符。桂林國裕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北辰路3號公租房”項目建筑面積17578平方米,市場價值3500萬元。但廣西光大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建筑物的評估價值僅為148.21萬元。
桂林國裕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租房中標承建單位)于2013年9月1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清楚載明:該公租房工程“簽約合同價”為“10825494.03元”。
也就是說,該建筑物僅僅建設成本就超過了千萬元。
在此案中,黃清紅只是該法院的一名法官助理,依法不能擔任執行案件的主辦人,卻被時任法院副院長唐玉生授意,搖身一變,成了該案件的主辦法官。
該法院以上人員,通過暗中操作法律文書,配合翟宏忠,侵吞袁小元投入真金白銀的公司股份,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完成了一場空手套白狼的巧取豪奪,導致桂林民營企業家袁小元傾家蕩產。
其操作再次突破廣大讀者的認知底線,過程令人觸目驚心,結果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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