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妻子單獨所有。后妻子與前夫的父親簽訂《居住協議書》,同意讓前公公在該房屋居住。因雙方發生糾紛協商未果,女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立即搬離并返還房屋,而男方提出反訴要求設立永久居住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因感情破裂,傅某與其丈夫于2019年8月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妻子傅某單獨所有。兩日后,傅某與其前夫的父親廖某某簽訂《居住協議書》,同意讓廖某某在該房屋居住。
后雙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內擺放多張麻將桌而發生糾紛,二人多次協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將廖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離并返還房屋。
該案受理后,廖某某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為其設立永久居住權。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焦點為廖某某主張的對案涉房屋設立永久居住權是否有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的規定,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本案中,傅某與廖某某簽訂的《居住協議書》表明,傅某是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給廖某某居住。該《居住協議書》系雙方對房屋管理與使用作出的具體安排,并未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符合民法典關于居住權設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應當享有居住權。
目前,我國法律并無永久居住權規定,結合傅某與廖某某兒子已離婚的事實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為其設立5年居住權。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對傅某所屬房屋享有5年居住權(自辦理居住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首次對“居住權”進行了界定,依法賦予了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但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常常成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簽訂《居住協議書》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將民法典作為設立居住權的法律依據成為審理關鍵點。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明確了民法典的適用原則,本案依據此規定,緊緊抓住“未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核心要義,確定了當事人設立居住權的合法性。
至于本案當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權”,在我國法律上并無規定,因此法院需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設定合理居住時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