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全國煙酒公賣局暫行簡章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擬試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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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煙酒公賣局暫行簡章,民國六年(1917年)八月二十九日呈奉指令如擬試辯。
第一條全國煙酒公賣局直隸于財政部管理全國煙酒公賣及稅捐事宜
第二條全國煙酒公賣局置職員如下:
總辦,一員。
會辦,一員。
文牘主任,二員。
科長,三員。
科員,十六員。
調查員,無定額。
辦事員,無定額。
學習員,無定額。
錄事,無定額。
第三條 總辯承財政總次長之命令掌理本局一切事務。
第四條 會辦協同總辦助理本局一切事宜。
第五條 文牘主任員承總會辦之命辦理文牘事務。
第六條 科長承總會辦之命辦理本科事務。
第七條 科員、調查員、辦事員、學習員承長官之命辦理調查及本科事務。
第八條 錄事承局員之命繕寫文件經理檔案。
第九條 文牘處置文牘主任二人辦事員若干人掌理事務如下:
一 關于本局機要文電事項;
二 關于本局及各省區辦理煙酒事務職員之考績進退事項;
三 關于法規之審核及擬訂事項;
四 關于布告公函書籍之編撰事項;
五 關于文電之收發分配事項;
六 關于稽核編錄檔案事項;
七 關于參考書籍圖表之保存事項。
第十條 第一科置科長一人,科員六人,辦事員若干員,掌理事務如下:
一 關于稽查各省公實賣情形及捐稅事項;
二 關于各省公賣局經費預算、決算之核定事項;
三 關于征收款項之稽核事項;
四 關于編制統計表冊事項;
五 關于調查報告事項;
六 關于本局庶務及會計事項;
其他不屬于第二科第三科事項。
第十一條 第二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若干人,掌理京兆、京隸、山東、山西、河南、歸綏、察哈爾、陜西、甘肅、新江、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之煙酒公賣及稅捐事務。
第十二條 第三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辦事員若干人,掌理江蘇、江西、折江、安徽、云南、貴州、熱河、湖北、湖南、福建、廣東、廣西、四川等省之煙酒公賣及稅捐事務。
第十三條 本局對于各省區廳局執行煙酒行政事務,須呈請財政總長以部令行之,遇有應行籌商改良或進行事件,得先以公函協商,妥洽呈候總次長核準施行。
第十四條 本局設煙酒行政評議會,其章程以部令定之。
第十五條 本簡章自奉大總統批準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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