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
關于印發《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
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 蘇鑒協[2020]39號)
各設區市司法鑒定協會、司法鑒定機構: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適用指導意見已經2020年9月1日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二屆一次會長辦公擴大會研究討論,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結合鑒定實際參考適用。
附件:《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適用指導意見
附件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
適用指導意見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以下簡稱分級標準)及相應的《適用指南》(下稱指南)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實踐中出現了對部分條款理解的差異、分級標準條款與指南解釋之間的矛盾、以及部分損傷在分級標準中找不到相應條款等問題,為了統一鑒定人對分級標準條款的理解、規范鑒定中執行尺度、解決實踐中客觀問題,經2020年9月1日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二屆一次會長辦公擴大會研究討論,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供大家鑒定中參考使用。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關于5.1.1.1條“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鑒定時機問題。
分級標準附錄B.1規定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指腦損傷后植物生存狀態的表現至少持續6個月以上,且難以恢復。而指南中認為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要植物生存狀態的表現至少持續12個月以上,兩者出現矛盾,鑒于分級標準附錄高于指南、既往操作中植物生存狀態一直是6個月即可鑒定,同時考慮植物生存狀態與智能損害鑒定時機的一致性,故植物生存狀態表現持續6個月以上即可具備鑒定條件。
2.關于5.10.1.2條“顱腦損傷后遺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或者體征”的理解與適用限制。
神經系統癥狀或體征屬于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的范疇,顱腦外傷后遺有軟化灶形成同時伴有智能或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果已根據智能或精神障礙評定傷殘的,不能同時再根據此條款評定傷殘。
3.關于5.10.1.4條“嗅覺功能完全喪失”鑒定中的把握。
嗅覺喪失的主觀性比較強,對于一般的試劑測試方法較難區分完全喪失還是部分喪失,故盡可能加以嗅覺誘發電位進行驗證。
4.關于5.10.1.8條“開顱術后”的理解及適用限制。
分級標準中在九級中有顱骨缺損25cm2不宜或者無法手術修補的規定條款,在十級中沒有顱骨缺損的相應條款,說明標準制定時對于顱骨缺損可以修補的不再單獨考慮。而指南中對開顱術后這一條款進行了解釋,即本條款是指開顱術后無功能障礙的情形,這一條款的設置實質上是一個保護兜底條款。由此可見,在顱腦損傷開顱手術后遺有智能、精神等神經功能障礙并已根據智能精神等神經功能障礙評定殘時,此條款不再適用(即不能同時根據此條款評定傷殘)。
5.關于面癱條款的理解及適用限制。
5.10.1.3條“一側部分面癱”、5.9.1.4條“一側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8.1.4條“一側大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三個條款,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面癱的程度分類:完全性面癱指面神經5個分支全部癱瘓;大部分面癱指面神經5支中3支以上癱瘓,一般指不包括頸支的4支中至少2支以上癱瘓;部分面癱指面神經支配的分支中有一個以上分支支配的肌癱瘓。
二是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的界定:上述條款中所指的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必須達到指南中規定的要求,即:眼瞼閉合不全指平視閉目時部分眼球暴露,口角歪斜指口唇中線偏離面部中線0.7cm以上(靜態時健側口角偏離中線)。
6.關于外傷后因自身椎間盤突出引起的肢體癱瘓或功能障礙行椎間盤髓核摘除減壓植骨內固定治療的處理。
(1)對于外傷后出現輕度神經受壓癥狀或神經受壓癥狀加重,沒有明確脊髓急性損傷依據的(尤其腰齦部椎間盤突出),因椎間盤髓核摘除減壓植骨內固定治療解決的系自身疾病問題,原則上不予評定傷殘。
(2)對于傷前無頸髓受壓就診病史,傷后立即出現肢體癱瘓且MRI檢查確證頸髓急性損傷依據的情況下而行椎間盤髓核摘除減壓植骨內固定治療的,因脊髓損傷系自身椎間盤突出與外傷兩因素有關,如治療后仍存在癱瘓或其他功能障礙的,根據癱瘓或相應的功能障礙評定傷殘;如肢體癱瘓恢復正常無其他功能障礙的,可比照5.10.6.2條“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后”評定傷殘。上述兩種情況的傷殘程度評定均必須說明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及外傷的參與度。
7.關于分級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情形處理。
彌漫性軸索損傷或腦干損傷,出現神經功能障礙的,可以比照5.10.1.2條“顱腦損傷后遺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或者體征”評定傷殘。已依據其它條款評定傷殘程度的,不能再比照本條款評定傷殘程度。
二、頭面部損傷
1.關于5.9.2.22條“頜骨骨折,經牽引或者固定治療后遺留功能障礙”的理解及適用限制。
分級標準5.9.2.24條“張口受限Ⅱ度”、5.10.2.27條“張口受限Ⅰ度”。由于頜骨骨折治療后的功能障礙包括咬合關系、張口受限等多種情形,而引起張口受限的原因除了頜骨骨折外,也還有局部肌肉皮膚等損傷。考慮頜骨骨折功能障礙與張口受限之間交叉存在及條款制定的上下平衡,5.9.2.22條中的功能障礙應理解為明顯咬合關系紊亂或Ⅱ度以上張口受限,對于頜骨骨折牽引或手術治療后僅僅遺有張口受限Ⅰ度的情形不宜適用5.9.2.22條,應根據5.10.2.27條規定評定傷殘。
2.關于5.7.2.4條“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縮”的理解及適用限制。
本條款中的眼球萎縮要嚴格執行指南對眼球萎縮的解釋:1眼球外形改變、全面縮小,繼續保留影響容貌;2眼球突出度較健眼明顯降低;3通過超聲或CT等影像檢查可以發現眼球內結構萎縮、毀損,不能再清晰辨認;4眼球無功能,視力在光感以下;5眼壓改變,通常表現為眼壓降低;6無繼續治療價值,具有眼球摘除的手術適應征。故該條中的眼球萎縮是指較為嚴重的萎縮并具有手術摘除適應征的情形,對于眼球結構完整、外形基本正常的輕度萎縮不宜使用該條款。
三、頸部及胸部損傷
關于特殊類型肋骨畸形愈合認定
對于肋骨畸形愈合的認定除指南及省司法廳相關文件中規定的:肋骨斷端成角、分離、旋轉、明顯錯位等四種情形外,對于多根肋骨骨折(主要在后肋)后因骨痂生長導致上下肋骨形成聯痂的這種情形,即使單根肋骨斷端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但這類后果會限制胸廓的運動,比上述四種畸形后果更嚴重,故有聯痂形成的肋骨均認定為畸形愈合。
四、腹部外傷
1.關于5.7.4.5條“小腸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術后”的理解及適用限制。
這一條款是分級標準制定時考慮不周,當時主要考慮回盲瓣的功能問題,但沒有考慮到與5.6.4.5條“小腸部分切除術后,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賴腸內營養”、5.8.4.5條“腸部分切除術后,影響消化吸收功能”、5.9.4.6條“腸部分切除”這3個條款之間的平衡。故適用該條款時必須在小腸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同時達到5.8.4.5條“腸部分切除術后,影響消化吸收功能”的條件,對于包括回盲部在內的少量腸切除根據5.8.4.5條“腸部分切除術后,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定八級傷殘。
2.關于5.6.4.4條“腎功能中度下降”的適用限制。
對于單純一側腎損傷后出現上述情形的,建議比照5.7.4.2條“一側腎切除術后”評定為七級傷殘。
3.關于分級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情形處理。
(1)關于腸系膜修補的問題。
對于剖腹探查或腹腔鏡手術中已行其他臟器修補(切除)等治療,同時又行腸系膜修補的,腸系膜修補不再評定傷殘;對手術中單純行腸系膜修補的,由于損害后果與腸破裂修補基本相當,比照5.10.4.3條“胃、腸或者膽道修補術后”評定傷殘。
(2)關于腎上腺部分切除問題。
腎上腺部分切除不能根據一切腎上腺缺失評定傷殘,比照5.9.4.4條“一側腎部分切除術后”評定傷殘。
五、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關于5.10.5.1條腎、輸尿管或者膀胱修補術后的理解
該條款應理解為:一側腎修補術后;一側輸尿管或者膀胱修補術后。對于雙側腎修補、雙側輸尿管修的應當分別評定。
腎挫裂傷或破裂后行腎動脈栓塞治療的,屬于新形的腎修補治療,根據5.10.5.1條一側腎修補術后評定傷殘。
六、脊柱、四肢損傷
1.關于5.9.6.2條“一椎體并相應附件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的理解適用。
本條中所指的附件骨折專指骨折椎體相應的附件骨折,手術需要手術內固定治療。
2.關于5.8.6.2條“三個以上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理解適用。
該條的手術治療應理解為手術內固定治療。
3.關于5.10.6.3條“四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響功能”的理解適用。
適用該條款時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是有四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2是上述骨折發生功能區(頸椎或T10-L3段),3是影響功能(功能喪失10%以上);另外如果同時伴有相應部位的椎體骨折,已按椎體骨折評定傷殘時不宜再適用該條款。
4.關于5.10.6.6條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板伴側副韌帶撕裂傷手術治療后,影響功能的理解及適用。
本條在分級標準條款中要求手術,而指南中說明手術或非手術治療,兩者出現矛盾。考慮到半月板、交叉韌帶損傷后對患者動能力影響較大,如果再要求三個同時撕裂且手術,要求過于苛刻。現統一如下: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板、側副韌帶三者同時損傷(至少有1個二度以上撕裂)影響功能或三者中任兩個損傷經手術治療(有一個手術即可)后影響功能均可適用本條規定。
5.關于分級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情形處理。
(1)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達1/3,另一椎體粉碎骨折伴椎管狹窄或兩椎體粉碎性骨折均伴椎管狹窄的,比照5.8.6.1條“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達1/3”評定傷殘;
(2)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另一椎體粉碎性骨折或兩椎體粉碎性骨折、寰樞椎同時骨折比照5.9.6.2條“二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傷殘;
(3)寰樞關節脫位(半脫位)、寰椎骨折、樞椎骨折影響功能的比照5.10.6.1條“樞椎齒狀突骨折,影響功能”評定傷殘。
(4)關節內骨折。
四肢任一大關節內粉碎性骨折經過治療后遺關節活動功能障礙的,比照5.10.6.13“下肢任一大關節骨折后遺創傷性關節炎”評定傷殘。
(5)四肢長骨骨折成角或畸形愈合。
肱骨、尺骨及橈骨、股骨、脛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分別比照5.10.6.9條“雙上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或5.10.6.10條“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評定傷殘。
(6)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
外傷性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20°、比照5.10.6.10條“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評定傷殘。
(7)膝關節失穩。
膝關節前或后交叉韌帶、內或外側副韌帶斷裂經手術治療后仍存在關節活動失穩的,比照5.10.6.11條“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傷殘。
(8)半月板切除。
對于一膝或者雙膝內外側半月板完全切除的,比照5.10.6.5條“一側髕骨切除”評定傷殘。
(9)四肢長骨多處骨折。
兩處以上不同部位的四肢長骨骨折均手術內固定治療后遺有任一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或三處以上不同部位的四肢長骨骨折均手術內固定治療的,比照5.10.6.11條“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傷殘。
同一肢體的尺橈骨或脛腓骨為同一部位,上述四肢長骨骨折不包括下肢單純腓骨骨折的情形。
(10)四肢長骨骨折骨不連。
根據指南規定:按骨不連以下的相鄰大關節功能喪失75%評定傷殘。適用該條款必須滿足4個條款:1是釆取了臨床一般治療措施,2是鑒定時距離外傷12個月以上,仍不能愈合,3是有手術指征的至少釆取一次手術治療,無法手術的采取了適當的非手術治療,治療后仍無愈合跡象,4是經委托人或被鑒定人同意醫療終結。
(11)足弓破壞的認定。
對于外傷后足弓組成結構發生明顯改變、(如骨缺損、足弓中產生支撐點)的情形,直接根據相應的足弓組成判定足弓破壞程度;
對于雙足受傷后內外側縱弓超出正常值的,可判定足弓破壞;
對于單足受傷后傷側與健側對比內(外)側縱弓有一弓產生顯著差異變化或同時伴有前(后)弓角小于正常范圍的,可判定足弓破壞,至于兩側對比相差多少度數目前沒有統一規定,建議如傷側仍在正常范圍內與健側相差10°以上或傷側超過正常范圍與健側相差7°以上可以認定為足弓破壞;
一般不能單純根據前(后)弓角的度數以橫弓破壞來評定傷殘。
七、說 明
1.本指導意見脊柱、四肢損傷中凡涉及影響功能的,均必須功能喪失10%以上;
2.凡同時涉及手術內固定及影響功能的需符合鑒定時機的相關規定;
3.本指導意見請結合實際參考適用。對于之前已鑒定過的案件重新鑒定時,如因理解差異出現不同原則上不改變原鑒定,如因未規定情況出現不同的按有利于傷者原則處理。
人傷訓練營
頑疾一日不除
訓練一日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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