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介紹虛開專票,建議量刑十年六個月,法院判決:二年四個月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筆者按:本案中是《解釋》施行前后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調整,這就導致了起訴時適用原定罪量刑標準,適用較高的量刑檔次,判決時適用新的定罪量刑標準,而適用低一級的量刑檔次的情況。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應及時關注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間,某某慧(另案處理)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郭某,郭某再聯系某某紅(已網上追逃)、韓某校(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邢臺市平鄉縣公安局羈押于邢臺市平鄉縣看守所),某某紅、韓某校再聯系上海M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某E貿易有限公司業務員李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服刑于上海五角場監獄),以某某慧實際經營的張家口A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B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C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D服飾有限公司向上海某E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5份,貨物金額5741884.02元,稅額746444.98元,價稅合計6488329.00元;
以某某慧實際經營的張家口A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B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C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D服飾有限公司、F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河北G服飾有限公司、張家口H服飾有限公司向上海K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4份,貨物金額17534874.78元,稅額2279533.33元,價稅合計19814408.11元。
郭某以票面金額5%的價格從某某慧所經營的公司介紹購買發票,加價票面金額的0.5%至0.7%出售給某某紅、韓某校,某某紅、韓某校再加價出售給上海K貿易有限公司和上海E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郭某通過居間介紹公司購買發票,賺取介紹費十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郭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上海K貿易有限公司、上海E貿易有限公司以上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申請退稅,實際退稅金額2632208.43元。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指控其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2.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認定的事實有不同意見:
(1)從郭某的詢問筆錄中顯示其介紹虛開掙票面金額0.7個點,最后他掙了10萬元,可以推算出涉案稅款約150-170萬元;
(2)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介紹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稅收監管制度,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郭某與某某慧均明知無真實交易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共同犯意,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從中居間介紹、傳遞信息、轉送資質票據等,所起作用次要,屬從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虛開的稅款數額不正確,經審理查明,指控的抵扣稅額有證人證言、涉案公司的稅務資料可相互印證,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其他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五、評析
為什么本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但法院最終判決僅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呢?
首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額巨大的,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本案中,郭某涉嫌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3025978.31元(2279533.33元+746444.98元),還沒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不應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檔次。
那么,為什么公訴機關還建議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呢?
因為,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時間為2024年1月18日,而《解釋》2024年3月18日才頒布的,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因此提起公訴時是適用《解釋》施行以前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發布的《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原數額巨大的標準為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本案郭某介紹虛開的稅額為3025978.31元,已達到了當時數額巨大的標準,因此應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檔次。
其次,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因此,介紹他人虛開與其他三種虛開行為處于同一的地位。
本案公訴機關指控郭某屬于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區分主從犯,再結合起訴時的定罪量刑標準,認定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建議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但是,居間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不區分主從犯呢?并不是。
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郭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郭某僅是從中居間介紹、傳遞信息、轉送資質票據等,所起作用次要,因此認定郭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后,根據《解釋》施行后的定罪量刑標準,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
本案中,郭某虛開稅額為3025978.31元,屬于數額較大,且屬于從犯,法院對其適用減輕處罰,即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
最終法院判決: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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