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有乘客發帖質疑廈航對乘客在機艙內吸食電子煙不處理。記者致電廈門航空,客服人員回復稱,電子煙可以隨身攜帶上飛機,但不可以在飛機上吸食。不過對乘客投訴的這件事情,他們暫不知情。
據投訴乘客的帖子描述,他是2025年5月21日乘坐廈航MF8229次航班時,發現有同機乘客在機艙內吸食電子煙。其所發布的視頻顯示,在飛機機艙內,一名乘客多次摘下口罩吸食電子煙。該乘客稱,自己向廈航投訴后,得到的反饋是:“在飛機上吸食電子煙是違規行為,但違規和違法是有區別的。”
飛機客艙內環境密閉,吸煙會危害乘客健康。同時,飛機客艙內裝有煙霧警報系統,吸煙時(包括電子煙)產生的煙霧會造成系統報警,影響飛機正常飛行。最重要的是,在機艙吸煙易發生火災,電子煙存在鋰電池爆炸、煙液滲漏等安全風險,一旦發生電子產品自燃起火等情況,嚴重危害飛行安全。因此,《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于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中明確規定,“吸煙(含電子煙)”為航空器內禁止的行為之一。此外,“廈航安全”此前也科普,在飛機上,電子煙也是禁止使用的。
可見,飛機上禁煙,包括禁止吸食電子煙,這件事本沒有任何的模糊空間。這種情況下,面對乘客在飛機上多次吸食電子煙的行為,顯然不能等閑視之。而航司方面面對投訴,認為只是“違規行為”,且強調“違規和違法是有區別的”,這本身就是一種誤導。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方面也有不少現實執法案例可以參照。
如去年8月,有媒體報道,一架從上海出發飛往首爾的航班上,一名旅客不聽乘務組勸阻,在客艙內吸電子煙導致航班延誤,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此外,2023年7月,有媒體報道,首都機場警方連續處罰了多名機上吸食電子煙的旅客。經調查,這些旅客的行為均屬于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的不同,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行政拘留的處罰。
很顯然,在飛機上吸食電子煙已經涉嫌違法,所謂“違規和違法是有區別”的說辭,要么是無知,要么是故意混淆是非,為自身可能存在的處置不當開脫。這起事件中的關鍵就在于,即便乘客吸食電子煙的行為未給飛行安全造成直接后果,也并不意味著可以不依法處置。航班落地后,機組若未報警,顯然容易留下處置不當的疑問。對此,涉事航司理應給予進一步的說明和解釋。
這件事較為諷刺的地方在于,按理說,航司方面對于乘客不法行為的危害性及其處置,本身應該相較于普通乘客有更深刻的認知,也應該更專業,但在乘客提出處置不當的質疑后,卻似乎玩起了“違規和違法是有區別”的文字游戲,如此態度,既容易釋放對在飛機上吸食電子煙行為的縱容信號,也可能模糊社會對該起事件嚴重性的認知。其消極影響,不可不察。(朱昌俊)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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