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院庭長辦案的引領示范作用,促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和業務交流,共同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原院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腫瘤醫院原院長向爾富受賄案。該案由古丈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卓鳳霞擔任審判長,古丈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龍浩出庭支持公訴。80余名來自州、縣兩級監察、檢察、法院系統的湘西州監檢法同堂培訓班學員旁聽庭審。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向爾富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院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腫瘤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設備采購、項目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親屬先后向七人非法收受或索取財物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數額巨大。
法院判決
古丈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爾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向爾富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被告人向爾富自愿認罪認罰,當庭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經綜合評判,古丈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向爾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向爾富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這是我第一次親身到庭審現場旁聽,讓我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取證的系統性、合法性有了更直觀的認識和更深刻的感受,對我后期辦理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庭審結束后,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表示此次參與庭審旁聽讓自己受益匪淺。
法官說法
反面案例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在全黨深入開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之際,湘西州腫瘤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向爾富受賄案的審判,再次為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國家工作人員務必以案為鑒,時刻牢記初心使命,補足精神之“鈣”,擰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從思想上消除貪腐之念,并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做到知邊界、明底線、守規矩,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共同營造風清正氣的政治生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古丈縣人民法院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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