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重慶廣電第1眼”報道,53歲的張某與50妻子結婚,二人均為二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張某的職業為家具安裝工人,妻子負責為其打下手,感情本較為穩定,但隨著歲月流轉,共同生活的第十五個年頭里,原本相互扶持的夫妻,彼此間的摩擦卻日益增多,爭執的頻率也愈發頻繁,雙方甚至還大打出手。
生活的壓力、工作的辛勞,以及缺乏子女作為情感紐帶,讓一些細小的分歧逐漸積累、放大,演變成難以調和的矛盾,最終鬧到離婚的地步。
張某明確表示,若最終無法避免離婚的結局,愿意和妻子平分夫妻共同財產,而脾氣倔強的妻子卻堅稱“誰先提出離婚,誰就要凈身出戶”。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的根本性分歧,成為了橫亙在他們之間一個巨大的現實難題。
那“誰先提出離婚,誰就要凈身出戶”的觀點是否有法律依據?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結合本案為您解答......
熱點解讀
一、“凈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而“凈身出戶”的約定實質上以剝奪全部財產權為要挾,對當事人行使法定離婚自由權利設置了極其嚴苛且不合理的障礙,構成對婚姻自由這一基本人身權利的不當限制甚至剝奪。
所以,從法律角度而言,根本沒有“誰提離婚誰就凈身出戶”的說法。原則上財產一人一半,如其中一方有過錯,則視情況,過錯方可少分或者不分。
二、損害賠償及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關于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為,因為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隱瞞的情況下,另一方很難及時發現。所以在離婚后,若發現對方通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等方式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再次請求分割的期限,受訴訟時效約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因此,夫妻一方在知道自身權益受損害后,應在三年內向對方主張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夫妻緣盡而散時,應當基于公平、誠實的原則進行財產分割,如果為了一己之私試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不僅會徒勞無功,甚至會弄巧成拙,受到法律的嚴懲。如遇到這種情況,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中財產保全。
三、澤達律師建議
“誰先提離婚誰凈身出戶”的約定不僅無法保障婚姻穩定,反而會毒害夫妻關系最后的體面,制造更大不公。所以,無論這種說法出于何種動機,其本質是無效的,因此,對于張某夫婦及面臨類似困擾的夫妻,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鄭重建議:
1.正視法律現實:徹底放棄“凈身出戶”這類違法且無效的財產分割想法。
2.聚焦有效協商:回歸理性,在《民法典》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框架內進行協商。明確核心訴求(如本案房產歸屬或折價款),考慮雙方實際貢獻(經濟收入、家務勞動、協助工作等)、婚姻年限、未來生活需要(年齡、就業能力)、本地房屋價值等因素,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合法有效的分割方案。
3.善用合法工具:若能在離婚前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務必簽訂詳盡的書面離婚協議,并盡快辦理離婚登記使其生效。對于婚內財產安排有特殊需求的(非以懲罰離婚為目的),可考慮在專業人士指導下簽訂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需明確具體財產歸屬,避免與人身權利掛鉤)。
4.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婚姻財產分割涉及重大利益和法律技術問題。強烈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了解自身法定權利義務,評估不同方案的法律風險和實際效果,在律師協助下進行談判或準備訴訟,以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溫馨寄語
結婚的初衷,無非都是為了擁有圓滿一生的幸福,百年好合是對每對新人的祝詞,可當夫妻雙方發生了矛盾,產生隔閡,甚至是影響到了正常生活和心理時,或許分開才是兩人最好的結果。
而分開也要講究好聚好散。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衷心希望每對夫妻都能妥善解決好生活矛盾,就算彼此之間的婚姻真的走到了離婚的地步也不要擔心,法律永遠是維護你正當權益的有力武器。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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