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要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著力解決工薪收入群體買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給不足的突出問題。為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有效解決本市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階層、引進人才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現在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三亞門戶網站上公示,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積極參與并提供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7日,反饋途徑如下:
一、通過網站在線征集系統留言;電子郵箱請發送至郵箱syszfbzglzx2023@163.com,并在郵件標題處備注“《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反饋意見”。
二、書面意見寄送至三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三亞房地產服務中心大廈13樓,聯系人:市住房保障中心項目科,聯系電話:88273623),請在封面備注“《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反饋意見”。
為了便于聯系,單位提出意見的,請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個人提出意見的,請注明姓名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總體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精神,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有效解決本市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階層、引進人才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定義】 本工作方案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存在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本市居民及繳納一定年限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進行配售,按照合理標準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組織領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統籌管理,包括計劃編制、建設管理、房源審核及配售管理等相關工作。
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成員。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選址規劃】 市住建部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科學確定發展目標,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計劃,加強項目謀劃儲備,形成“實施一批、儲備一批、謀劃一批”的項目滾動推進機制,做好房源供給。同時在規劃空間規劃中統籌落實用地規模、布局,合理把握建設規模和節奏,按照“按需定建、適度超前、職住平衡”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促進產城融合。防止因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長期空置。
第五條【供應方式】 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通過新建、改建、轉型等方式建設。
一是將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同時鼓勵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及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用地建設。
二是在符合規劃且權屬清晰、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市政府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同時鼓勵利用閑置住房、政策性住房及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依法依規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
三是項目建設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結合起來穩妥推進,除安置房的人均住宅用地及公共建筑除外,配建一定比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方案上報市政府予以審批后推進。
第六條【建設標準】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則上實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交房(具體裝修可參考《海南省安居房建設技術標準》),套型建筑面積以100平方米為主。
第七條【配套建設】 市政府負責建設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項目配售價格。上述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列入地方年度預算予以安排。項目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項目商業配套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實施。
第八條【實施運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市住建部門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及土地落實情況,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實施主體,經市政府審批后予以實施。實施主體可為住房保障部門或市、區屬國有企業,可委托符合資質且建造經驗豐富的企業建設。在項目實施前,須成立獨立的項目公司(無負債),專職負責,項目公司與其他融資平臺公司之間嚴格執行人、財、物獨立管理。
第三章 配售和管理
第九條【銷售均價】 遵循市場化運作、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均價由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利潤(不超過5%)等部分構成。特殊情況項目,銷售均價采取“一地一價一議” 的原則予以確定。
具體銷售均價由市住建部門牽頭擬定,并征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嚴格實行項目“一房一價”備案制度,由開發主體將相關價格材料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予以審批。
第十條【銷售對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及引進人才供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是申請人家庭須具備本市戶籍且家庭年收入低于三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數(含未成年子女),或申請人為財政供養人員、符合《三亞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類引進人才;二是申請人須在本市縣連續繳納120個月及以上個稅或養老保險;三是在本市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市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縣城鎮居民家庭平均住房建筑面積的50%,含五年內轉讓或贈予的住房;四是已購買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五是符合本省、市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上具體數據以三亞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三亞調查隊當年發布的《三亞統計年鑒》為準。
對法律、法規或者規定應優先保障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以及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社保年限較長、無住房的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一條【申報配售】 市住建部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人社局等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申報工作,采用線上申報模式。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由所屬單位進行初審;引進人才按照《三亞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要求進行初審,其他人員由各區政府進行初審。待初審通過后,市住建部門進行最終審核工作。
公平公正配售,結合需求及項目實際情況,按照“一項目一案”原則,研究制定配售方案報至市政府審批后,有序組織配售。采取抽簽搖號方式組織公開配售選房,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申請人選房后放棄的,五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已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長期閑置或出租、轉讓牟利。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各類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和城鎮戶籍住房困難群體,因下列原因可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是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累計閑置超過2年以上(含2年)的;二是因辭職離開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三是購買商品住房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由市政府指定單位予以回購,回購價格參照購房原價、折舊率、物價增減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資金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積極爭取申報中央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支持,同時將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財政、市住建部門做好資金分配、使用跟蹤監控跟蹤,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融資貸款】 項目開發貸款政策遵照《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實際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五條【稅費政策】 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 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支持個人公積金貸款,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保障性住 房項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社區管理】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組織優選專業物業服務企業,加強使用管理和物業服務,讓群眾住得舒心、安心。
第十七條【加強監督】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實行全國聯網,加強對規劃建設的全過程監督,嚴防政策執行走樣。禁止超標準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債務、資金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執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八條【其他】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會商后按程序進行解釋。
附件2
《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原因
2023年8月25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著力解決工薪收入群體買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給不足的突出問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盡快補齊保障性住房建設短板,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總供給中的比例,不斷滿足工薪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有效解決本市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階層、引進人才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三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配售和管理、政策支持、其他共五點。
第一點介紹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總體要求及住房定義。
第二點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址規劃、供應方式、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及運營管理方面的內容。
第三點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均價、對象、及申報流程。
第四點明確了在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過程中,可享受的資金支持、融資貸款、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五點明確了管理監督工作,即提高政治站位、資金專款專用、工程全過程監督、社區管理等。
三、需要明確及關注的問題
(一)關于項目供應方式及運營管理
供應方式方面。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通過新建、改建、轉型等方式建設。
一是將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單列指標,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同時鼓勵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及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用地建設。二是在符合規劃且權屬清晰、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市政府對項目的建設規模等規劃指標予以支持優化,同時鼓勵利用閑置住房、政策性住房及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依法依規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三是項目建設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結合起來穩妥推進,除安置房的人均住宅用地及公共建筑除外,配建一定比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方案上報市政府予以審批后推進。
運營管理方面。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市住建部門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及土地落實情況,編制項目實施辦法,明確項目實施主體,經市政府審批后予以實施。實施主體可為住房保障部門或市、區屬國有企業,可委托符合資質且建造經驗豐富的企業建設。在項目實施前,須成立獨立的項目公司(無負債),專職負責,項目公司與其他融資平臺公司之間嚴格執行人、財、物獨立管理。
(二)關于銷售對象條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及引進人才供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是申請人家庭須具備本市戶籍且家庭年收入低于三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數(含未成年子女),或申請人為財政供養人員、符合《三亞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類引進人才;二是申請人須在本市縣連續繳納120個月及以上個稅或養老保險;三是在本市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的,或在本市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縣城鎮居民家庭平均住房建筑面積的50%,含五年內轉讓或贈予的住房;四是已購買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五是符合本省、市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上具體數據以三亞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三亞調查隊當年發布的《三亞統計年鑒》為準。
對法律、法規或者規定應優先保障且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以及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社保年限較長、無住房的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三)關于住房封閉式管理
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已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長期閑置或出租、轉讓牟利。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各類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和城鎮戶籍住房困難群體,因下列原因可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是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累計閑置超過2年以上(含2年)的;二是因辭職離開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三是購買商品住房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由市政府指定單位予以回購,回購價格參照購房原價、折舊率、物價增減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會議審議建議
建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義印發。
來源: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編輯:陳 怡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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