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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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戶放任自稱是老年癡呆癥患者的母親持掃帚往樓下拍灰,樓下住戶該如何維權?樓上住戶是否需要擔責?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判決樓上住戶向樓下住戶承擔責任,賠償樓下盛先生300元。
施先生與盛先生系上下層鄰居。
2023年4月
盛先生發現樓上常有人手持掃帚,在陽臺上往外拍打,致粉塵亂飛并落在盛先生晾曬的衣物上。盛先生遂向小區居委提出調解申請,經居委會工作人員聯系,施先生表示其母親年紀大,患有老年癡呆,無法阻止其“拍灰”行為。因協商不成,盛先生訴至法院,其稱,2023年4月居委即已告知施先生收好掃帚,但施先生在長達六周時間里視而不見,顯屬故意。事實上,早在2022年7月樓上就開始用掃帚敲打,當時施先生房屋漏水致盛先生通過訴訟要求賠償,雙方矛盾產生。
而2023年4、5月因漏水問題無法解決盛先生申請強制執行,樓上的拍打行為也隨之頻繁,此均為惡意侵害盛先生日常生活,造成妨害,故要求施先生一家賠償經濟損失即洗衣費600元。
施先生辯稱,其母親患有老年癡呆,非惡意“拍灰”,施先生在5月份后將掃帚收起,已盡其責,而盛先生的洗衣費缺乏證據,故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照片視頻等相關證據,僅認定施先生家庭對老人看護不當,造成鄰里糾葛,但因盛先生的損失缺乏證據,故判決駁回盛先生訴請。盛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構成侵權,應予以賠償
施先生不否認其母親向下數次拍灰的行為,但始終辯稱因母親患有老年癡呆,其沒有辦法也不同意賠償。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施先生是否構成侵權;如侵權,賠償責任應如何評判。
?關于爭議焦點一,施先生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認為即使施先生母親患有老年癡呆,無法控制其行為,但施先生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應對母親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管束。現在案證據反映施先生母親的拍灰行為并非一次,尤其在盛先生向小區居委會反映情況并提出調解申請后的長達六周時間內,施先生對待此糾紛的態度始終消極,且放任母親的拍灰行為,施先生作為母親的法定代理人顯然對此存在過錯,構成對樓下鄰居盛先生日常生活的侵害,亦對其母親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有義務予以消除。
?關于爭議焦點二,盛先生的實際損失即施先生的賠償責任如何評判
雖然本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盛先生的損失即洗衣費用的具體金額,但根據一般經驗法則,施先生母親的拍灰行為必然導致盛先生晾曬在樓下的衣物受到污染并需要重新清洗,故可以認定盛先生因此糾紛產生了客觀損失即重新洗滌衣物的相關花費。
最終,上海一中院經綜合考量本案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正值換季等因素,以及施先生一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盛先生損失為300元。該損失由施先生及其母親共同負擔,以示懲戒。
本案二審法官侯衛清指出,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風、采光、通行、安全等相鄰關系。本案雖案情簡單、標的小,但反映出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特點,即侵權構成之認定尤其是損害后果的確定,往往存在當事人舉證不易的情況。
本案中,主要審查兩個方面:①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②侵權人的不當行為造成相鄰方的不利后果的事實足夠清楚。即根據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和社會常理,侵權人行為所及的不利后果是必然發生的,則即便被侵權一方受損無法通過具象的證據予以體現,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亦可認定侵權構成。
關于侵權人的具體責任承擔問題,即便有時無確鑿證據證明被侵權一方的實際損失,但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案件的事實情況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通過自由裁量的方式,在當事人合理的訴請范圍內作出酌情判定。
如本案,最終的判決金額雖然不大,但可謂小懲大誡,既表明了法院對于侵權人行為的否定態度,也希望通過一件小案指引大眾規范自身日常行為。和諧、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也是構建文明社區的基石。希望大家秉持友善之心,以理性方式處理鄰里矛盾,將和諧理念融入生活點滴,共同營造溫暖、和睦的社區環境,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鄰里互助中落地生根。
(文中所涉及人名皆為化名)
文:郭葭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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