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印發的第二批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昨日起正式施行。文本種類已從原先的11類擴展到67類,分為上中下三冊,通過要素式、表格化設計助推爭點歸納前置化、爭點識別類型化、爭點表述規范化。不僅給人民群眾便捷表達訴辯意見提供了更多元的選擇,也促推提升糾紛化解質效,以更高效優質的司法服務回應人民群眾需要。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同步推出“手把手教你寫訴狀”實用指南,圍繞常見案由詳細拆解起訴狀示范文本的填寫要點。本期,閔法君將為大家帶來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的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也可從文末掃碼下載完整版起訴狀和答辯狀哦!)
Q1
起訴狀中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或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何填寫?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即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材料上登記的地址。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Q2
起訴狀中委托訴訟代理人如何填寫?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社區、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公民還可以委托其近親屬、法人還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代為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必須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公民委托近親屬的,應另行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法人委托其工作人員的,應另行提交法人身份證明書及勞動合同或在職證明。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Q3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出借人可以全部主張嗎?
借貸雙方就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出借人在起訴時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利息。對此,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僅就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出借人最高可主張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無論合同成立時間,出借人主張的利息均應以合同成立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限。
法條鏈接
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Q4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在訴訟請求中能否主張利息?
沒有約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間借貸約定利息不明,視為不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亦可主張,法院將結合合同約定內容、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Q5
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如何確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
未約定借款期限時,借款期限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時截止,逾期還款利息自借款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若出借人未予主張或無法提供其要求借款人還款的日期證據,則應以出借人起訴之日為其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Q6
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在訴訟請求中如何主張逾期還款利息?
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亦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借貸雙方雖約定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內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即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但不得超過民間借貸中關于利率保護的上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7
借款未到期,出借人能否起訴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解除合同?
一般情況下,除借貸雙方明確約定,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當借款人存在預期違約行為時,如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或主張解除合同。此外,若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借款人延遲履行主要債務且經催告后仍不履行,亦或是借款人根本違約,出借人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Q8
起訴時能否既主張逾期利息,又主張違約金或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
借貸雙方若對逾期還款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的,實際上是兩種違約金并存,可以同時適用。此外,對于實踐中可能存在的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該些費用雖名目不同,但實質上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可以一并主張。但鑒于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且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均設定了相應上限,故出借人一并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之和,應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金額為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9
起訴狀中“約定管轄”如何填寫?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若借貸雙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約定了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約定在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則從其約定;當事人未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一般為原告住所地)。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Q10
只有借條能起訴嗎?
借條是借款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證據,但并非絕對證明。原告僅憑借條主張還款的,若被告抗辯未收到借款,原告則需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真實合意且借款已交付,相關證據有如銀行轉賬記錄、現金交付憑證、借款聊天記錄、欠款催討信息等。法院將根據借款金額、交付方式、交易習慣、財產變動及當事人陳述等,綜合判斷查證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Q11
只有轉賬憑證,能主張借貸關系嗎?
只有轉賬憑證,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成立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若抗辯轉賬系贈與或償還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亦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任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提出的事實主張的,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即存在敗訴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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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閔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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