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公司,員工常常對“調崗調地”心存警惕,尤其是跨城市甚至跨省調整,更容易引發爭議。但如果合同里早就簽了“非固定地點”,還能反悔嗎?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法院最終支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明確:員工拒絕執行合理調崗安排,公司解除合法,不賠償。
案件信息來源:案號(2024)新01民終7670號,裁判文書網可查,以下為案件還原與法律解讀。
一、員工拒絕調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2017年3月1日入職某技術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工作地點在烏魯木齊。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包括但不限于簽約時及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的區域,公司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員工拒絕服從,視為嚴重違紀。
2023年,公司因烏魯木齊項目人均成本壓力,計劃將李某外派至北京支持新項目,并在溝通中承諾:
- 崗位、職責、薪酬不變;
- 增加租房補貼、外派津貼;
- 外派時間為 2023年8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 派駐期滿視項目情況可調回烏魯木齊。
公司通過微信、電話、郵件多次溝通,并發出**《員工外派通知單》,要求李某前往北京報到。李某未執行,公司隨后發出《處罰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仲裁要求賠償,公司兩審均獲支持
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20.58萬元,仲裁委未支持;其后提起訴訟,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公司解除合法,不支持賠償請求。
法院查明:
- 勞動合同已明確授權公司調崗調地,李某對此應知曉;
- 公司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具有合法性;
- 公司調崗合理,不具侮辱性或懲罰性;
- 公司多次溝通,李某拒絕履行崗位職責,構成嚴重違紀。
法院據此認定:公司依據合同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李某要求公司賠償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三、律師解讀:這三點是公司“做對”的關鍵
本案公司能贏下兩審,關鍵在于:
第一,合同中寫明“非固定地點”,避免死板約束。
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包括但不限于”,并賦予公司調整權,避免勞動者因地點變化主張違約或賠償。
第二,制度合規,流程到位。
《員工紀律管理規定》經過公示且明確約定拒絕服從調崗屬嚴重違紀,為公司解除提供制度支撐。
第三,溝通過程有據可查。
公司保存了微信聊天、電話錄音、通知郵件,證明已合理告知和協商,防止員工主張“未通知”“不知情”等理由。
結語:調崗合法≠隨意,公司要把握尺度,員工也應合理配合
本案提醒企業與員工:
- 對公司來說,調崗要有“合同依據+業務理由+合理補償+合規流程”,才站得住腳;
- 對員工來說,簽字就意味著承諾,不能因地理遠近而任意拒絕;
- 法院并非一味“偏袒”勞動者,關鍵在于證據、合同、流程三點是否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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