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合肥晚報》刊發合肥法院審結的一起因企業單方面降薪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全文如下:
企業單方面降薪 勞動者被迫“解約”
法院:企業應付經濟補償
·合肥晚報-合新聞記者 邵曉杰 通訊員 孫璐 蔣元媛
企業為了縮減開支單方降薪,勞動者被迫解除合同,該如何維權?日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肥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及工資差額500余元。
廖某于2013年9月入職安徽某機械公司,后因該公司主營機械銷售業務下滑,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自2023年10月起,安徽某機械公司以通知形式告知廖某所在辦事處全體員工基本工資下調。廖某的實發工資從2023年1月至9月的每月三、四千元降低至2023年11月、12月份的每月1780元左右。2024年4月16日,廖某向安徽某機械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以公司未向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安徽某機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該份通知書。隨后,廖某提起勞動仲裁,肥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廖某與安徽省某械公司自2024年4月17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安徽省某機械公司支付申請人廖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及工資差額516元。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安徽某機械公司對裁決不服,向肥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報酬的調整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屬于變更雙方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本案中,從2023年10月份起,安徽某機械公司在未與廖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廖某的工資,致使廖某的平均工資由每月三、四千元,下降到1780元左右。廖某因此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安徽某機械公司主張廖某在調薪后未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默認。但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未提異議不能視為默認,公司的降薪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根據仲裁庭的計算結果,法院判決安徽某機械公司向廖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及工資差額500余元。
整理:蔣元媛
來源:合肥晚報
排版編輯:夏晨曦 武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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