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金佳律師團: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簡探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分配決定訴訟勝負——債權人、舉債方、非舉債方三方博弈的核心規則,一文厘清關鍵證據鏈的構建邏輯。
“錢進了配偶賬戶,就得一起還債?”
2024年,北京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胡某向劉某夫妻的賬戶分別轉賬76萬元和19萬元。劉某出具借條后,張某(劉某配偶)辯稱對債務不知情。法院最終判決:匯入張某賬戶的19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76萬元由劉某個人承擔。
關鍵何在?資金流向成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證據,張某未能證明該款項未用于家庭支出,而胡某無法證明76萬元的用途。這一判決凸顯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的微妙平衡。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三大類型與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分為三類,舉證責任亦隨之分層: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情形:夫妻共同簽名、事后追認或默示同意(如知曉債務后參與還款)。
舉證責任:債權人需證明夫妻合意。例如,借條上有雙方簽名、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配偶確認債務、款項匯入配偶賬戶且其未及時返還。
案例:江蘇某案中,配偶僅在借條“證明人”處簽字,法院認定不構成共同舉債合意。
2.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情形:衣食住行、醫療教育等必要開支。
舉證責任:
- 債權人需初步證明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借款金額合理、符合當地消費水平);
- 非舉債方若抗辯,需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如提供家庭收支記錄、分居證明)。
“家庭日常生活”標準因地而異。浙江法院單筆20萬元以下可推定為日常債務,甘肅則定為5萬元,深圳采用年度累計50萬元標準。
3.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經營的債務
情形:大額借款用于購房、投資經營等。
舉證責任:完全由債權人承擔。需證明資金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如:
- 借款流入配偶賬戶或共同財產賬戶;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
- 債務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資產。
訴典型:上海一中院案例中,債權人明知借款用于放貸且無法證明配偶受益,法院判決非舉債方免責。
二、司法實踐中的三大痛點與破解之道
痛點1:分居期間債務性質認定難
- 數據:分居狀態涉夫妻債務案件占比28.6%,非舉債方抗辯成功率僅18.3%。
- 突破點:非舉債方需提供分居協議、獨立經濟往來記錄,并證明債務與家庭生活無關聯。如北京房山區法院在一起分居期間債務案中,因無共同生活事實,認定大額借款為個人債務。
痛點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標準模糊
- 法院裁量關鍵
- 借款金額與家庭收入的匹配度;
- 當地消費習慣(如一線城市與三四線城市差異);
- 資金去向的閉環追蹤(如是否用于醫療、教育等剛性支出)。
佳律師提示:非舉債方應保存家庭收支明細表,必要時申請法院調取舉債方銀行流水,揭露異常轉賬。
痛點3:證據偏在與舉證能力失衡
- 數據:87.3%的非舉債方無法獲取舉債方經營賬目。
- 對策
- 債權人:大額借貸時主動要求夫妻共簽,或留存借款用途說明;
- 非舉債方:利用“時間關聯性反證”(如借款期間家庭無大額支出)。
三、實務指南:三方視角下的風險防范
債權人
- 小額借款:保留借款用途說明(如借條注明“用于子女學費”);
- 大額借款:必須夫妻共簽,或要求提供消費憑證(如購房合同、經營投資協議)。
非舉債方
- 分居時:書面分居協議+獨立賬戶,避免資金混同;
- 發現配偶舉債:立即書面聲明不知情,并收集家庭消費記錄自證未受益。
舉債方
- 借款時明確用途并留存憑證,避免配偶“事后知情推定”。
四、特殊情形:父母出資、經營債務的認定陷阱
- 父母出資購房
- 若父母主張借款,需證明子女夫妻共同簽字的借據;
- 僅有匯款憑證的,多數法院認定為贈與。
- 經營債務
- 夫妻一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債權人需證明經營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分紅用于購房、教育)。
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認定,借款用于公司經營且利潤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屬于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債權人需證明經營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分紅用于購房、教育)。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法律在婚姻倫理與交易安全間的精密平衡。當婚姻契約遭遇金錢契約,證據鏈的完整性往往成為勝敗的分水嶺。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金佳律師,執業近20年,九三學社社員張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8年獲評上海市寶山區首屆優秀青年律師暨十佳業務骨干,女律聯反家暴法宣傳員,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作重點批示采納。聯系電話:189162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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