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貸款購買的房歸男方,剩余貸款也由男方償還,如果男方不還貸,女方有還款責任嗎?
婚姻期間夫妻貸款購買商品房,并由夫妻二人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由于還沒辦房產證,房地產開發公司又為夫妻向銀行提供擔保。后來兩人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由于男方未按時還貸,銀行向開發商主張擔保責任,劃扣了開發商的保證金76萬元。于是,房產開發公司又起訴小夫妻追償,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這種情況下,男方肯定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關鍵是女方要共同還款嗎?
女方認為離婚時已約定房歸男方,貸款也由男方還,后來是男方不還款導致開發商承擔責任,這事與女方無關。但這個觀點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
法院認為,房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貸款也是兩人共同辦理的,屬于共同債務。夫妻離婚對共同債務處理的約定屬于內部約定,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所以,現在夫妻兩人應該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代76萬元及違約金。
這類案子的邏輯以前分析過,簡單說就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償還的,這種協議條款對夫妻兩人內部生效,但對外不能直接約束債權人。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還是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內,在離婚協議約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以再向另一方追償。
那怎么才能真正對銀行免責呢?如果是婚姻期間共同辦的貸款,只在離婚協議約定貸款由哪方償還不能對銀行免除責任,除非銀行能同意把貸款人變為取得房屋的一方,明確另一方不再承擔責任。但現實中很難讓銀行同意,如果是房價一直上漲有足夠增值的話,還有一定機會,畢竟這種情況得到房的一方不會輕易斷貸,即使沒錢,把房子賣了也能還清貸款。但如果房價跌得比較多,甚至實際價值低于剩余貸款,那就不好處理了,銀行更不可能同意減少一個還款主體增加自己的風險。真遇到這種情況,只能是對外承擔責任后,再依據離婚協議追償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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