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的違法行為,還能追責嗎?
那爾那茜事件,有網友說:“就算違法,也是07年的事了,都過去15年了,早就過了追訴期,查也沒用吧?”。
兩點糾正,一,因為偽造學籍帶來的高考錄取結果持續存在,等于犯罪行為持續,時效不斷。二,現在官方才正式立案調查,則從立案日起該事件的追訴時效會中斷或重計。
因此,2007年的違法行為仍應該被追究,法律不會因犯罪行為發生已久而當然免除追責。
一. 通報坐實兩點
看回內蒙古的通報,已經坐實了兩件事:
第一,高考報名造假,她從未就讀呼和浩特八中,卻以該校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
第二,委培違約,明明簽了定向培養協議,畢業卻沒回內蒙古,反而出國留學。
二.學歷學位可撤銷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
偽造材料報名的,取消錄取、取消學籍,學歷學位無效。
上戲完全可以、也有責任依法撤銷其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造假不可能一個人完成
通報沒有說清是誰幫她造的假,但我們知道:
考生自己無法操作學籍入庫、報名材料上傳。
這意味著至少有:學校工作人員、甚至是教務系統配合 公職人員在背后“打通關節”
法律上,這就涉及: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
這里就要提一下仝卓案,就是教育局官員幫其補齊偽造材料,最終多人被刑事追責。
四.委培通道是誰在操作?
再說委托培養問題,內蒙古在2007年重啟委培項目,第二年她就進了上戲。
很巧的是,有傳言說——她母親是1982年首屆委培生,重啟時有人“照應”。
這些細節,通報都沒回應。但越沉默,公眾越懷疑。
五.定向協議為何成了一紙空文?
而她讀的這類“定向培養”專業,是地方財政出錢、計劃內編制名額。
按規定,畢業后必須回原單位服務。否則,要申請解約、補償違約金。
但2012年她卻順利出國讀研,拿到了畢業證和學位證。
請問:她是怎么“破例”拿到證書的?是誰簽的同意書?有沒有書面記錄?有沒有繳納違約金?有沒有“無法安排崗位”的公函?
如果沒有,那這份定向協議就被她當成廢紙,而制度被輕松繞過。
六.問題不止她一人 更在這條通道
我們關注這件事,不是針對她一個人,而是因為——她背后這條“通道”至今還在。
只要不查、不堵,它就能換個名字、換個人,繼續操作。
寒門出不了貴子,不是因為不夠努力,
而是因為規則被某些人改成了自己人走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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