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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空管辦發布《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
據介紹,《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1990年5月26日頒布實施以來,為民航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了規章依據,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設置、臺(站)執照核發、航空無線電臺頻率和呼號的指配、干擾及投訴等方面,規范了民航無線電管理工作,促進了航空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利用,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民航運輸業的發展和無線電技術的不斷進步,原來的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過去遺留下來的以及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相應的規章規定。2016年11月,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將依照《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民航行業使用的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民航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同時在保護航空電磁環境方面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條例》賦予法律職責的基礎上,總結民航無線電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對《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本次修訂,充分厘清管理責任,全面完善民用航空活動中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民用航空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開展無線電監測、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規定(征求意見稿)》擬分9個章節共計96條,包含附件4編。第一章(第1至10條)為總則。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管理機制以及專項規劃、創新保障等要求。第二章(第11至34條)為無線電頻率管理。主要明確了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許可和使用要求,以及非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一般性要求。第三章(第35至64條)為無線電臺(站)管理。主要明確了機載無線電臺及其識別碼的許可和使用要求,以及地面無線電臺(站)的一般性管理要求。第四章(第65至69條)為航空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對研制、生產、進口、銷售以及實效發射測試航空無線電發射設備作出規定。第五章(第70至73條)為涉外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主要明確了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涉外事宜、外國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在中國境內使用等要求。第六章(第74至82條)為民用航空無線電監測和電波秩序維護。提出了航空電磁環境保護、無線電干擾排查等要求。第七章(第83至85條)為監督檢查。明確了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使用情況和航空器電臺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檢查工作配合、檢查員聘用、失信行為等規定。第八章(第86至93條)為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本《規定》的處罰要求。第九章(第94至96條)為附則,明確了頻率占用費繳納要求、施行日期等。附件1定義了本《規定》使用的專業術語,附件2明確了航空移動通信的優先等級;附件3明確了航空移動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附件4明確了可能影響地面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民航局空管辦
2025年6月17日
征求意見稿
來源: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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