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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執行人楊大均與被執行人周仕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楊大均向本院提交書面的懸賞執行申請書。經審查,本院認為,該申請系楊大均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一、凡是向法院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涉及被執行人的有效財產線索并使本案執行標的部分或者全部執行到位的,對舉報人給予執行回款百分之八的獎勵。
二、本懸賞公告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之日止。
三、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本院將依照提供財產線索的先后順序予以登記。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1.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或者被執行人已經申報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機關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
3.財產線索系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4.舉報人為國家工作人員且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財產線索。
5.舉報人系本院工作人員的。
6.舉報人與被執行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7.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線索無法變現,致使未能實際收回借款的。
8.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9.舉報時本案已經執行完畢的,已經依據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五、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六、案件承辦人馮鶴,電話023-87666061,地址重慶市萬州區沙龍路二段1118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被執行人信息】
被執行人:周仕兵,男,漢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重慶市萬州區甘寧鎮二屯村6組21號,公民身份號碼511202197908254470。
來源:重慶萬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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