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博白縣一對情侶
同居期間互相轉賬40余萬元
分手后因經濟糾紛對簿公堂
女方向法院起訴
要求男方返還借款及墊付款
究竟哪些錢款屬于戀愛贈與
哪些屬于借款?
一起來看
2019年,梁女士和童先生戀愛并同居,2022年5月分手。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梁女士向童先生轉賬19.15萬元,其中有大筆轉賬3萬元、6萬元。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童先生轉賬22.4萬余元給梁女士,其中有520元、1314元。
雙方分手后,因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問題產生糾紛,梁女士多次要求童先生還錢,但童先生從未明確表示欠過她款項及尚欠的具體金額。
▲梁女士和童先生的聊天記錄,其中提到兩人有經濟糾紛。
2024年,梁女士起訴至博白縣人民法院,訴稱同居期間她向童先生轉賬19.15萬元,其中12.8萬元為借款,另墊付家具款2.1萬元及網貸利息4458.63元,要求對方償還。
童先生則辯稱,雙方轉賬均屬情侶間贈與,且他累計向梁女士轉賬22.45萬元,已超過女方轉出金額。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未就轉賬達成借貸合意,款項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因梁女士未能證明款項用途,法院駁回其全部訴求。
梁女士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梁女士提交新證據,包括信用卡流水、POS機刷卡記錄及家具墊付憑證。
二審法院查明:
2022年1至6月,梁女士轉賬8.5萬元,數額較大且無特殊含義(如“520”“1314”),不符合贈與特征,認定為借款;墊付的家具款2.1萬元,有付款記錄及聊天證據,應予返還;網貸利息4458.63元,系童先生使用女方信用卡產生,需承擔。
2024年9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在扣除童先生已返還的4.8萬元后(非節日贈與部分),最終判決童先生返還梁女士6.16萬余元。
童先生向自治區高院申請再審,認為雙方轉賬均屬情侶間贈與,二審將案由從“贈與合同糾紛”變更為“民間借貸糾紛”屬事實認定錯誤。
自治區高院經審查后認為,戀愛期間經濟往來復雜,但大額資金流轉“不能僅憑親密關系推定贈與”。此案中,梁女士已完成舉證,童先生未能合理解釋8.5萬元用途及否認墊付款項,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近日,自治區高院裁定,二審法院認定部分轉賬為借款并無不當,駁回童先生再審申請。
6月22日,目前,判決已正式生效并已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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