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若僅僅歸咎于個體精神問題,或其最終落腳點的安保疏失,其實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對此案的關注和討論,不僅是為了個體家庭尋求更完整的正義,也能推動一起具有意義的標志性案件
2021年11月,位于武漢的湖北大學家屬院小區內,隨著幾聲棍響,51歲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某平被奪走性命。據新黃河報道,行兇者王某剛當時正處于偏執型分裂癥(發病期),經鑒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2023年8月,法院判處王某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刑事判決的塵埃落定,并未平息圍繞這起悲劇的追問。被害人家屬敖女士質疑案發前的救助鏈條,一場民事訴訟隨之展開。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湖北大學應就侵權賠償承擔補充責任,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及武昌公安分局不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敖女士表示已提起上訴。
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規定,采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案中,王某剛被判死緩,雖與傳統倫理觀念形成一定對撞,但符合法律規定。隨著時代的進步,對精神病人涉刑案的討論,已更多轉向了對精神病人的綜合救助和管護。事前預防和事后彌補,成了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更為理性的選擇。
副教授遭遇飛來橫禍,從溯源上看,或并非僅僅源于兇手。其家屬追究可能導致悲劇發生的責任方,引發人們對相關救助鏈條的關注。
據媒體此前報道,案發前,因身體不適,作案人王某剛準備從鄭州回貴州老家。到車站后身份證丟失,他被送至鄭州一救助站,工作人員給他買了從鄭州到武漢市武昌火車站的票,并說到了武昌有人接。但抵達后沒人接他,他被交給武漢警方,民警把他送往武漢一家救助站,但救助站沒開門,他就從救助站門口游蕩至事發小區。
從侵權責任上說,首先應是行兇者王某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因王某剛無賠償能力,實際責任落在了被認定“物業管理存在嚴重監管漏洞”的湖北大學(系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承擔約107萬的補充賠償責任。被起訴的救助管理站和警方,法院判決不承擔侵權責任。
救助站是否有責,責任大還是小,還要從救助站的法定職責中去對照、考量。依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的通知》顯示: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臺賬,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書面形式將返鄉受助人員信息反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
在精神病人失控殺人之前,相關救助站是否存在失職?警方將王某剛送往救助站,完成了程序上的“移交”,又是否確保了實質上的“接收”?這是需要回答的問題。
而跳出個案觀察,類似案件或折射出,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上的一些短板與公共責任的模糊地帶。比如,流出地對其監護與流動是否做到了有效追蹤;救助體系是否做到了對精神狀況甄別、跨區域協作、與醫療體系聯動等;公安、民政、社區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作是否暢通、及時。
此案若僅僅歸咎于個體精神問題,或其最終落腳點的安保疏失,其實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對此案的關注和討論,不僅是為了個體家庭尋求更完整的正義,也能推動一起具有意義的標志性案件。
訴訟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司法程序,更清晰地界定和厘清救助站、警方等公共部門在預防此類悲劇中的應盡之責。對此深入探究與司法認定,或將為日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和責任劃分,提供指引和司法實踐樣本,倒逼相關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承擔起對特殊人員的救助管理責任。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顧左右(法學學者)
編輯 趙瑜
紅星評論投稿郵箱:hxpl2020@qq.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