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介紹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情況。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擬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
擬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擬進一步明確將他人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等行為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
并擬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等等。
來源 | 中國人大網
編輯 | 布魯斯
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屆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二審。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黃海華介紹,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貫徹黨中央關于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增加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
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
三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四是,對于將他人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等行為,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
五是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六是著重解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提高行政處罰機關層級。
黃海華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作得到了全國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大力支持。本屆以來,謝子龍、方燕、高紀凡、王連增等4位代表領銜提出了關于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議案,謝麗、賈文勤等54位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施家倫、翟志海、齊秀敏等14位全國人大代表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臺,提出意見建議。我們還邀請錢海軍、李智慧、甄愛華等全國人大代表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作專題調研和座談。上海虹橋、浙江義烏、廣東江海等16個基層立法聯系點積極組織意見征詢活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剛剛向大家介紹的修訂草案二審稿主要修改內容中,關于規范平臺競爭行為、完善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等規定,就是吸收采納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建議的具體體現。”
在回答記者有關“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比較突出,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在應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方面有何具體措施”的提問時,黃海華指出,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迅速,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斷涌現。2017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了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本次修法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
一是,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臺“內卷式”競爭,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二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規定平臺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三是規定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關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五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中國人大網 攝影 | 張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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