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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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從“冶”字寫法來看,十七年比陽令戈應該是魏國兵器;從韓、楚兩國疆域變遷的因素考慮,戈銘“比陽”不是《漢書·地理志》南陽郡比陽縣,可能是秦始皇東巡經過的比陽(位于秦東郡),而七年令雍氏右庫戈加刻的秦文字地名“比陽”才是《漢志》比陽縣。七年令雍氏戈、二年主父攻正戈等資料表明,三晉各國的兵器上也存在鑄或者刻寫上置用地、機構的現象。
關鍵詞:魏國兵器;比陽;地望考證
《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以下簡稱為《銘像》)17203收錄一件十七年比陽令戈(圖一),戈的內部正面刻有銘文2行14字(其中“工帀”作合文形式),原書釋文為“十七年并陽(令)其,左庫工帀(師)(冶)”(第270頁)。秦曉華先生將“并陽”改釋為“比陽”,以為《漢志》南陽郡比陽縣(治今河南泌陽縣),戰國中期該地在垂沙之戰后一度被韓國所據,因此戈的鑄造年代是韓厘王十七年(公元前279年)。
今按,秦文改釋“并”為“比”的意見是可信的,但是該戈的國別、年代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漢志》南陽郡比陽縣見于先秦兩漢出土文獻,寫作“郫昜(莫囂)”(包山楚簡第121號簡)、“比陽(丞印)”(《中國封泥大系》上冊第00424—00433號秦封泥)、“比陽”(張家山漢簡《秩律》第457號簡)等。十七年比陽令戈的鑄造地,雖然字面上與《漢志》比陽縣相合,但從史書記載體現出的戰國中晚期韓、魏與楚國的疆界(圖二)變化來看,今河南泌陽縣一帶并未被韓或者魏國占領過,已有的出土文獻資料也不支持這一意見。
戈銘“冶”字的寫法暫時不見于韓、趙兩國文字,而與下揭魏國文字“冶”相近:
因此從疆域變遷、特征字寫法等因素考慮,十七年比陽令戈最有可能是一件魏國兵器,比陽的地望應該在魏國境內搜尋。
出土資料顯示,魏國境內確有“比陽”之地。據《史記》等書記載,秦始皇二十八年、二十九年曾東巡至山東、江蘇等地,其行進路線基本一致,且第二次東巡期間在陽武縣(治所在今河南中牟縣北)博浪沙遇襲。湖北荊州胡家草場出土西漢竹簡《編年紀》第45號簡文云: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大索七日,行過比陽,掠瑯瑘”,秦始皇在博浪沙遇襲之后并未搜索到襲擊者,遂繼續向東行進。據此,簡文“比陽”應在陽武以東,大約位于秦代東郡的范圍,戰國時期這一帶正屬于魏國。上文已經說明了十七年比陽令戈的鑄造地不可能是《漢志》南陽郡比陽縣,那么秦始皇東巡行經的這個“比陽”很有可能就是其鑄造城邑,惜其地望、鑄造年代均待考。
無獨有偶,秦國在俘獲三晉兵器上加刻的地名里也出現了“比陽”。深圳市南山博物館收藏的一件韓國兵器七年令韓隊雍氏右庫戈(圖三),通長22.6、寬3厘米,援長13、胡長11.5厘米,胡部正面刻有2行16字(其中“工帀”作合文形式):“七年令韓隊雍氏右庫工帀備所告集戟”,內部正面刻有“雍氏”二字,背面刻有秦文字“析”、“比陽”三字(圖四。“比陽”原被誤釋為“崤山”)。與十七年比陽令戈相比,“比”字所從“人”形都沒有飾筆。
七年令雍氏戈的銘辭格式比較特殊,鑄造地被刻在令、人名之后,類似的韓兵刻銘還可以舉出《銘像》17167四年令宜陽戈、17201十一年少曲令戈、17213——17215宜陽戈等。宜陽入秦是在韓襄王三年(前308年),宜陽鑄造的韓國兵器都應在此之前,因此黃錫全先生將這幾件宜陽戈都定為韓襄王時器。少曲在今河南濟源市東北,前265年(桓惠王八年)最終入秦,蘇輝先生將四年令宜陽戈、十一年少曲令戈定為宣惠王時兵器,其余的定為韓襄王時器。“雍氏”地名又見于《銘像》16484雍氏戈(三晉文字),屬韓之前原為鄭地。史書沒有記載雍氏最終入秦的具體時間,從銘辭格式、銘文刻寫位置等因素考慮,七年令雍氏戈有可能鑄造于韓宣惠王、襄王之時。
七年令雍氏戈加刻的置用地“析”縣(治今河南西峽縣),原為楚地,前298年被秦占領(《秦本紀》等),因此加刻“析”銘文的時間不得早于韓襄王十四年。置用地“比陽”既可能是上舉秦代東郡境內的原魏國比陽之地,也可能是《漢志》南陽郡比陽(從析、比陽同為秦代南陽郡屬縣來看,后者可能性更大,那么加刻“比陽”的時間不得早于秦國設立南陽郡的前273年)。
值得注意的是,七年令雍氏戈內部刻寫的“雍氏”二字是三晉文字而非秦文字。已經公布的韓國兵器中也有類似的例子(采用寬式釋文):
七年宅陽令馬登右庫工帀夜瘥冶□□戟(內刻)·二十六年宅陽右庫(胡刻)
《銘像》17325戈
三十一年鄭令槨司寇肖它庫工帀=皮耴冶啟(內刻)·四年春成左庫(內背刻)·雍(內背刻)
《銘像》17343戈
資料發表者韓自強先生已經正確地判斷了七年宅陽令戈兩處刻銘的先后順序,“此戟鑄成于十年,‘物勒工名’在內上刻了縣令和工師的銘文,到了二十六年右庫在核校兵器時又在胡部加刻了銘文,這種現象很少在兵器上發現過”。準此,七年令雍氏戈內部刻寫的“雍氏”的性質也應屬于置用地名(可能省略了“右庫”這一類的機構名)。三十一年鄭令戈內背上的“四年春成左庫”是收藏機構加刻的,表明該戈轉入韓國春成封君武庫;“雝”地名表明該戈最后被秦國所獲,并置用于秦故都雍城,是為第三次刻銘。從七年令雍氏戈的“雍氏”到七年宅陽令戈加刻的“二十六年宅陽右庫”,韓國的置用地名(機構)顯然有一個逐漸繁化的趨勢。
趙、魏兩國的兵器也有鑄或者加刻地名、置用機構的情況:
二年主父攻正明我左工帀□許馬童=丹所為(內刻)·虎奔(胡鑄)
《銘像》17312戈
二年邦司寇肖或□庫工帀焦□冶尹□所為綬事為執劑(正面刻)·邯下庫(背面刻)
《銘像》18007鈹
二十二年邞嗇夫□冶戟刃(胡刻)·邞(內鑄)
《銘像》16134戈
元年閏再十二月丙午(刻)·關(刻)
《銘像》17668矛
其中,二年主父戈是趙惠文王二年(公元前297年)主父(武靈王)私屬機構鑄造的兵器,置用機構是“虎奔(賁)”衛隊;二年邦司寇鈹的置用機構是“邯(邯鄲)下庫”;元年矛是魏安厘王時(前276年)兵器(《銘像》17669收錄了另一件同銘矛),被置用于“關”地。此外,二十二年邞嗇夫戈內部所鑄的“邞”可能表示的也是置用地名。可見,三晉各國的兵器與銅器一樣,也有鑄或者刻寫置用地名、機構的情況,且多數置用于鑄造城邑的時代多在戰國晚期早段,只是目前實例較少而不能探討詳情。
作者:吳良寶
來源:《中國文字學報》2020年第11輯
選稿:賀雨婷
編輯:杜佳玲
校對:鄭雨晴
審訂:江 桐
責編:汪鴻琴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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