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驅車往返4000公里
聯(lián)系、販賣“上頭電子煙”
被抓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
在對200余條涉案車輛行駛軌跡
和眾多聊天記錄等的篩查中
檢察官發(fā)現(xiàn)了一個重要線索
夫妻二人驅車往返4000公里聯(lián)系、販賣“上頭電子煙”,被抓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檢察機關依法介入該案后,推動完善證據鏈條并順藤摸瓜揪出販毒上家。
2024年12月10日,經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2月25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月17日,辦案檢察官受邀來到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禁毒大隊,以該案為例,圍繞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實務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授課交流。
夫妻二人共販毒
黃某初中畢業(yè)后長期混跡社會,20歲時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后又多次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與妻子離婚后,他與同樣初中畢業(yè)就踏入社會的韓某重新組建了家庭。韓某曾輾轉多地打工,生活不穩(wěn)定,但沒有前科劣跡,和黃某在一起后,丈夫混亂的朋友圈迅速改變了她。在一次聚會中,二人接觸到了“上頭電子煙”,自此墜入虛幻的快感旋渦。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國家列入管制藥品,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變得一支難求,價格飆升,有人從中看到了“商機”。
2023年12月,二人的朋友姜某找上門來。姜某表示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利潤頗豐,但自己進貨渠道不暢,如果黃某能提供貨源,他將大量進貨。
黃某聽后頗為心動,隨即多方聯(lián)絡,最終通過獄友蔡某聯(lián)系到了廣西的低價貨源。三人約定,姜某以固定單價向黃某夫妻支付煙彈貨款,至于黃某從賣家處的進貨價格,姜某不過問。
三人達成一致后,黃某先行前往廣西試貨,驗真后由韓某駕車帶領姜某到廣西購買“上頭電子煙”。這一次往返4000多公里的交易讓姜某購得400個煙彈。
這樣的交易在短短兩個月內進行了數次。2024年1月,公安機關在對吸毒人員的日常巡查中抓獲了姜某,隨后黃某、韓某被抓獲。2月,公安機關以姜某、黃某、韓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請梁溪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
發(fā)現(xiàn)一條重要線索
到案后,黃某夫妻二人態(tài)度頑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檢察機關經審查發(fā)現(xiàn),在案證據中雖有姜某及同行人員證言,可以證實黃某、韓某前往過廣西,但無其他證據能證明二人販賣毒品的事實。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并提出繼續(xù)偵查意見。
在后續(xù)偵查中,公安機關結合相關證據逐步突破了韓某的心理防線,韓某供述了犯罪事實,其供述與姜某供述形成印證。2024年3月27日,梁溪區(qū)檢察院對黃某、韓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24年5月31日,蔡某被抓獲歸案。7月8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蔡某、姜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然而黃某仍然拒不認罪,對關鍵問題一概采取“記不清”“不知道”“不認罪”的“三不”策略,而韓某的供述也時有反復。
“必須整合更充分的客觀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全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再次梳理案卷中的證據,仔細審查隨案移送的電子數據。
涉案人員均采用現(xiàn)金交易,沒有相關轉賬記錄,微信聊天經常采用發(fā)送即撤回的方式,并使用無法識別內容的語音通話,這些不利因素給案件辦理帶來了不小的困難。在對200余條涉案車輛行駛軌跡和聊天記錄、語音通話的篩查中,檢察官發(fā)現(xiàn)了一條重要線索——在黃某與蔡某的眾多語音通話記錄中,夾雜著一條并不起眼的定位信息。
經查詢,該定位為廣西某藥房。其他涉案人員曾提及毒品交易地點為廣西一個帶“江南”字樣的小區(qū),而該藥房正位于“某江南”小區(qū)附近。檢察機關隨即引導公安機關以該藥房、小區(qū)兩個地點為中心,調取周邊路面監(jiān)控錄像,黃某堅稱不認識該白衣男子,與其只是偶然同路,但同案犯姜某、蔡某皆指認該白衣男子即為販毒上家陸某。最終發(fā)現(xiàn)黃某與一名白衣男子碰頭,并一起進入了小區(qū)。
至此,多名涉案人員的供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與微信聊天記錄、監(jiān)控錄像、車輛行駛軌跡等客觀證據可互相印證,“電子數據穿透+證人證言交叉驗證”形成的證據鏈足以證實黃某的犯罪事實。
經查明,黃某、韓某先后三次將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或煙油販賣給姜某,其中,韓某負責與姜某聯(lián)系,黃某負責對接上游賣家陸某拿貨并轉賣,違法所得共計27.2萬元。
精準量刑罰當其罪
除了用扎實的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外,科學、嚴密、規(guī)范的量刑計算也是重中之重。
經稱量和多方供述印證,檢察官從涉案依托咪酯煙彈的重量、純度、油壺容量等三方面,準確認定黃某、韓某共販賣700個煙彈510克煙油。依據國家禁毒委印發(fā)的《依托咪酯依賴性折算表》,案件涉及的毒品折算后達海洛因當量500余克,屬“販賣其他毒品數量大”。但經鑒定,涉案依托咪酯煙彈、煙油的純度僅為7.4%至8.3%。
涉案依托咪酯系新型毒品,且純度極低,若直接按照相關折算標準折算后定罪量刑,明顯罪刑不相適應。《2023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對于刑法、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參考已有折算標準,綜合考慮其毒害性、濫用情況、受管制程度、純度及犯罪形勢、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最終,辦案檢察官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韓某、黃某為“販賣毒品數量較大”情形。于是,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分批次對姜某、黃某、韓某、蔡某提起公訴。
庭審中,黃某仍堅稱自己沒有販毒。公訴人以車輛行駛軌跡、監(jiān)控錄像、同案犯供述等證據,有力擊潰了黃某“記不清”“不知道”的辯解。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9月,姜某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2025年2月,蔡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販毒上家陸某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另案處理。
(檢察日報 華雪松 黃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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