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6月24日消息,近日,深圳證監局發布《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通報稱,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問題。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深圳證監局通報的典型問題主要有六大類。一是銷售偽金交所產品。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因增量業務不足,與某房地產企業簽署《承銷協議》,向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推介該房企在偽金交所發行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計劃,并收取150余萬元咨詢顧問費。
二是對外提供咨詢服務。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為多家債券發行人提供咨詢服務,對接金融機構資金,協助促成債券成交,并收取咨詢費。某股權類私募機構簽署數十份《融資服務合作協議》《融資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幫助標的企業從該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融資,按融資金額一定比例收取融資服務費。
三是對外提供居間服務。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管理費收入和業績報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極低,主要收入來自實控人通過自媒體銷售“投資課程”,以及以關聯方或公司名義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推薦客戶獲取返傭。
四是銷售投資標的公司股權。某股權類私募機構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無法實現基金退出。為解決基金退出問題,該管理人先以零對價受讓標的公司實控人及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再轉讓給第三方代銷機構推介的自然人投資者,所獲轉讓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該管理人獲利20余萬元。
五是協助非公司員工獲取基金從業資格。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將多名非公司員工添加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遠程培訓系統,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認證資料,協助有關人員違規注冊基金從業資格,嚴重擾亂行業秩序。
六是在辦公場地內開展無關活動。某證券類私募機構與4家關聯公司混同辦公,辦公場所未懸掛該管理人招牌或者明顯標識,現場存在多名人員從事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截圖自深圳證監局文件
另外,深圳證監局還通報了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利用管理人資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
深圳證監局要求,轄區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聚焦主責主業,謹慎勤勉履行職責,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利益輸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編輯 肖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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