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位律師,沈某花了12.5萬元委托兩位律師幫自己打官司,這招致被告方的抗議,拒絕支付全部律師費。近日,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例。法院認為,違約救濟約定不能成為守約方轉嫁責任、擴大損失的依仗,于是酌情確定被告支付4萬元律師費。
沈某是一名律師,在朋友的介紹下結識了上海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沈某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沈某向該公司出借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并約定若該公司不及時還款而導致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后因公司未能按時還款,沈某將其訴至青浦法院,并委托了其他兩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為此,沈某支付了12.5萬元律師費。
沈某訴稱,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對借款金額、利息、律師費事宜等均明確約定,現被告公司未按約按時還款,故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支出。
被告公司則表示,愿意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沈某自己就是律師,還委托其他律師參加訴訟并支付高額律師費,認為其關于律師費的主張缺乏公平性、合理性。
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借款協議》已明確約定未按約還款所產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主張具有合同依據,被告公司應當承擔相關律師費支出。但律師費支出本質上屬于一方損失費用,縱然對方違約,守約方也仍然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減損規則,否則守約方可能不合理地支付高額律師費,使得損失不必要擴大。
本案中,雖然雙方所涉民間借貸糾紛項下標的額較大,但糾紛的事實認定和爭議厘定并不復雜,此種情形下要求被告公司承擔高額律師費有違公平原則。沈某在被告違約后,完全有能力對案涉債權實現的可能性、維權成本等情況作出合理評估,并選擇適當的律師服務。但其僅以訴訟標的額為標準委托了高額的律師服務,并欲借助《借款協議》中的律師費分擔約定將高額律師費全部轉嫁于違約方,顯然違反減損義務,造成損失范圍的不當擴大,應當予以規制。
綜合考慮案涉糾紛的爭議金額、難易程度、案件需要作出的籌備程度、庭審次數及時長,并充分考慮雙方對律師費金額的合理預期,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公司應承擔的律師費金額為4萬元。
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原標題:《上海一位律師花12.5萬請其他律師打官司,敗訴方該負擔這筆錢嗎》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通訊與 許義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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