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禁絕毒品,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厲行禁毒是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和主張。檢察機關把禁毒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依法嚴厲打擊包括新型毒品犯罪在內的各類毒品違法犯罪,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檢察日報》刊發3起檢察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的辦案故事,以期對辦案的示范借鑒和對社會公眾的法治宣傳教育起到一定作用。
助理醫師違規開藥,診所成毒品源頭
浙江永康:深挖源頭制發檢察建議促監管“升級”
“在多輪培訓和高壓監管下,現在我們都知道不能違規開藥,也不敢違規開藥!”6月12日,浙江省永康市檢察院檢察官會同永康市衛生健康局工作人員走進一家診所,詢問是否了解右美沙芬等精神藥品管控要求時,醫師明確回答道。
右美沙芬因具有成癮性和毒害性,于2024年7月1日起被正式列管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然而,在永康有人短期內大量采購并販賣120余盒,致使30余名年輕人深陷毒品旋渦。
一次急救牽出毒案
2024年7月14日晚,一名年輕患者因突發癲癇,全身劇烈抽搐,失去意識,被永康某醫院全力搶救。“疑似是吸毒癥狀!”醫生作出初步診斷,4名同伴頓時驚慌失措,試圖離開。此時,患者姐姐趕到醫院,懷疑是在場的同伴引誘弟弟吸毒,遂立即報警。
經初步查明,4人均承認曾與患者一起吸食右美沙芬,并供述稱都是從潘某處購得。公安機關于同年7月16日對潘某涉嫌販賣毒品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將這一案情通報給了永康市檢察院。該院派員依法介入,就涉嫌販賣毒品人員的定性、相關人員容留他人吸毒的處理以及案件事實發表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偵查取證。
經查,自2024年2月起,潘某就經常與他人一起大劑量吞服右美沙芬尋求刺激。同年6月底開始大量“囤貨”,7月1日后又繼續購進120余盒氫溴酸右美沙芬片,販賣給他人吸食。8月23日,永康市檢察院以潘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決定對其批準逮捕。
但是,右美沙芬是新列管藥品,依照傳統以毒品數量進行定罪量刑的路徑難以適用。檢察官翻閱交易記錄后大膽提出“新思路”,即跳出對單一數量標準的依賴,轉向鎖定販賣行為的本質特征。隨后,在該院引導下,公安機關對潘某每一次販賣的具體時間、地點、購買人員身份及支付痕跡進行取證固定。
經全面審查,2024年7月1日至14日,潘某以超出市場價二至三倍的價格販賣氫溴酸右美沙芬片37次,共計120余盒,販賣對象大多是年輕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
結合潘某短期內高頻次販賣、波及人員范圍較廣、造成的實際健康損害后果嚴重等情節,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潘某的刑事責任。
2025年1月23日,永康市檢察院對潘某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2月25日,法院經開庭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細致深挖毒品來源
潘某源源不斷的“貨”從何而來?“當時,我去過兩家診所嘗試買藥,其中一家沒多問就賣給我了,后來我就一直去那里買藥。”潘某供述了自己的買藥過程,線索直指永康某西醫診所助理醫師陳某。
據查,陳某明知右美沙芬已經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因僥幸和趨利,不僅在公告發布后多次賣藥,更是在正式實施后,短期內分4次向潘某違規提供110盒氫溴酸右美沙芬片,成為其持續實施販毒行為的穩定“供應商”。
面對訊問,陳某起初辯稱自己只是正常開藥,但在交易記錄等證據面前,最終供認不諱。檢察機關認為,陳某行為已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于4月25日對其提起公訴。5月27日,陳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檢察建議升級監管
6月12日,永康市檢察院檢察官會同永康市衛生健康局工作人員,走訪部分診所,詢問了解診所開具右美沙芬等列管藥品相關情況。
辦案,不僅要懲治犯罪,更要清除“病灶”。檢察官先后走訪了10余家診所,查閱相關行政法規,與司法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交流座談。經調研發現,全市共有600余家醫療機構,其中過半數系小診所。在一些鄉鎮社區的小診所,隨意或超量開藥的現象并非個例,藥品流通監管特別是精神類藥品管控過程中還存在制度執行短板和銜接不暢等問題。
4月21日,永康市檢察院向行政機關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圍繞醫療診所無證經營藥品、列管精神藥品監管漏洞等問題,建議各機關聯合開展系統排查、加強診所診療行為監管和列管精神類藥品流通監控,推動建立長效協作配合機制。
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迅速在全市開展了聯合專項整治。其中,衛生健康局建立和完善了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將診所藥品的采購、儲存、調配及使用等均納入全流程數字化管理,此外,還專門組織全市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進行專業培訓,嚴格處方審核與藥品追溯管理。后續該局還將出臺懲治機制,暢通社會舉報渠道,形成對違規開具、流通列管精神藥品行為的動態高壓監控和閉環管理。
“面對新列管精神藥品滋生的毒品犯罪新形態,我們堅持以‘零容忍’態度重拳出擊,更以檢察擔當深挖源頭、筑牢防線,織密藥品安全防護網,守護好人民群眾健康安全。”永康市檢察院檢察長黃東泳說道。
冒用亡夫醫保卡購麻精藥販賣
貴陽云巖:嚴厲打擊醫保騙保、販賣毒品行為
文某因患肝癌,為止痛,自己或委托家人到某中醫院購買麻精藥品,但文某死亡后,其醫保記錄顯示仍在購買麻精藥品,這些麻精藥品流向了哪里?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及時移送線索,成功起訴一起醫保騙保、販賣毒品案,并于5月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堵塞監管漏洞。
已死亡參保人員醫保基金異常支出
2024年7月24日,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接貴陽某中醫院報案稱,患者文某因病已于1月26日去世,但在此之后的四個月,醫院接連出現使用其醫療保障卡就醫、購藥的記錄。根據報案人員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文某的妻子胡某,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在丈夫文某去世后,冒用文某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的事實。
據胡某交代,文某系肝癌晚期患者,生前可配取國家嚴格管控類麻醉藥品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用以緩解疼痛。因文某在第一次就診時就登記了相關信息,后來文某病情惡化,她就持文某的委托書、文某身份證和自己的身份證到醫院幫文某開藥,醫生見手續齊全就開了藥品。此后,胡某便使用文某的醫保卡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
公安機關經初查發現,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胡某隱瞞文某已死亡的事實,使用文某的醫保卡及生前委托書,多次到某中醫院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1330片,導致醫療保障局支出醫療保障金4.2萬余元。
因胡某系文某妻子,公安機關陷入了“是否應當立為刑事案件”的難題,遂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平臺商請檢察機關召開聯席會議。云巖區檢察院聽取案情后認為,胡某的行為符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之規定,涉嫌騙取醫保。202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偵辦,并邀請云巖區檢察院依法介入。
“調取文某的死亡證明,調取文某醫療保障賬戶的基本信息、繳費及使用明細,調取涉案中醫院開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的處方憑證記錄……”云巖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入后,圍繞事實認定、量刑情節、追贓挽損等方面提出10余條引導偵查取證意見。
異常的開藥劑量牽出販毒線索
2024年8月29日,公安機關以胡某涉嫌詐騙罪提請云巖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面對檢察官的訊問,胡某堅稱“開藥目的系自行服用”。然而,隨著案件審查的深入,一串異常的數據進入辦案檢察官的視線。
代開藥記錄顯示,胡某于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先后21次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1330片,僅2月初到3月初,胡某就購買該藥1100片。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注意到胡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由此懷疑胡某可能倒賣列管藥品。
辦案檢察官將該線索反饋給公安機關。辦案民警經進一步調查發現,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胡某以2.07萬元的價格,分6次向吸毒人員販賣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共計900片。
面對調查結果,胡某如實供述了販賣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的犯罪事實。
2024年12月3日,云巖區檢察院以胡某涉嫌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12月30日,法院以詐騙罪、販賣毒品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7000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推動堵塞漏洞
“該案的發生,不僅暴露出部分參保人員家屬法律意識淡薄,同時也凸顯出醫療保障部門、醫院等機構在參保人員管理、代開藥審核等方面存在漏洞……”案件辦結后,云巖區檢察院積極走訪相關部門開展調研剖析案發的深層次原因。
5月,該院依法向醫療保障局制發檢察建議書,提出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機制、加強對參保人員及其家屬的法治宣傳、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等建議。
醫療保障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積極落實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措施,常態化開展醫保政策專題宣講和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宣傳,并提請市級醫療保障部門統籌建立全市參保人員死亡信息共享平臺,聯合公安、民政等部門打通數據壁壘,加大對異常就醫事件的響應力度。目前,云巖區檢察院正密切跟蹤,確保相關問題整改、機制建立落實到位。
“毛肚”非食材,“一手”=50克!
四川宜賓:破解販毒暗語深挖毒品犯罪交易鏈
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跨越云、貴、川、渝四省(市),涉案20余人……檢察機關通過強化跨區域取證協作,引導取證,深挖毒品上下家,實現全鏈條打擊。5月16日,隨著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這起涉毒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跨越四地的毒品犯罪網
2022年10月1日凌晨,蔡某、黃某駕駛運送毒品的車輛行至四川筠連北高速收費站時被當場擋獲,民警從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85.18克。隨后,其同伙劉某在筠連某酒店被抓獲,警方從其停放在酒店的車輛后備箱中查獲“麻古”197.4克及毒資14萬余元。隨著蔡某等三人的落網,一個橫跨多個省份的販毒網絡揭開冰山一角。
經查,2022年年中,蔡某、李某、劉某共謀購買毒品在重慶販賣牟利,并委托黃某尋找毒品上家。8月,經黃某介紹,蔡某等人在四川省興文縣向易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運回重慶,在張某、彭某的介紹下,將毒品賣給了楊某、胡某等人。
倒賣毒品獲得的高額利潤刺激著蔡某等人的神經,他們繼續鋌而走險。同年9月,蔡某等人再次委托黃某尋找毒品上家,同時邀請彭某提前聯系下家。不久,通過黃某介紹,方某、文某將從馬某、桂某處購進的冰毒轉手賣給蔡某等人,蔡某等人在運毒途中被人贓俱獲。同時期,馬某、桂某還通過其他人居間介紹準備將毒品銷往貴州。
公安機關根據前期偵查線索,又抓獲了蔡某的共犯李某、彭某及上家方某等6人。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商請檢察機關介入。因該案涉案人員眾多、毒品數量大,宜賓市檢察院立即成立專案組依法介入。
分析認為“毛肚”是毒品暗語
“該案因犯罪鏈條長,涉案地區廣,作案手段隱蔽,偵查取證工作面臨諸多困難,檢察機關介入時還有數名涉案人員尚未歸案。”辦案檢察官袁義聰告訴記者。
依法介入期間,一處細節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彭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相關犯罪,但其口供提及“幫胡某從李某處購買過‘毛肚’。”而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恰好指證彭某幫忙聯系的下家之一就是胡某,且彭、李二人均辨認出胡某。“當時我們發現‘毛肚’可能是毒品暗語,這關聯起了三個人,使彭某的辯解有了一絲破綻。”辦案檢察官說道。
公檢兩家召開案件會商會,研究認為胡某系刑滿釋放人員,無業無收入,與販毒人員聯系甚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又與彭某的販毒事實緊密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指控彭某。2022年12月,胡某被抓獲歸案;2023年1月,公安機關進一步順藤摸瓜,將方某的上家馬某、桂某等7人陸續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宜賓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雖然17名犯罪嫌疑人均實施了販賣毒品或運輸毒品的行為,但全案包括關聯犯罪及個人犯罪,在關聯犯罪中又涉及‘毒品上家—下家—再下家’的串聯犯罪,每筆犯罪事實中穿插著共同犯罪、居間介紹、居中倒賣等不同行為角色。因此,每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涉毒數量、參與程度各不相同。”辦案檢察官認真分析全案事實后發現,如何準確認定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地位作用是一大難題。
專案組決定先從犯意提起和毒資籌集入手,逐筆劃定共同犯罪人員范圍,再通過通話聯絡、毒資流向和毒品交付三個方向,理清每條毒品犯罪交易鏈條的“首”與“末”,在此基礎上論證各犯罪嫌疑人參與的具體行為和實際作用,區分主犯、從犯。
證實“一手”是指代50克毒品
2024年1月23日,該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23年11月10日,宜賓市檢察院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對馬某等17人提起公訴。2024年1月23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中,被告人彭某、胡某仍拒不認罪,辯解與李某等人微信聊天中提及的毒品暗語“一手”是指代其他物品。對此,公訴人通過對兩名被告人進行分別訊問和交叉訊問,揭示二人辯解“一手”指代內容的矛盾之處,同時結合資金往來記錄分析“一手”的交易單價,并當庭舉證同案犯李某的有罪供述,證實“一手”是指代50克毒品,進而論證李某通過彭某販賣150克毒品給胡某,胡某再轉賣給他人的犯罪事實。
2024年8月1日,宜賓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面采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馬某、蔡某等17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九年,各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后,馬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5月16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在該案一審審查過程中,專案組發現吳某等人也與犯罪事實存在關聯,要求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進行追捕。不久后,吳某及兩名下家被抓獲歸案。2024年12月26日,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吳某等3人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毒品犯罪與社會安全關系緊密,我們將繼續凝聚禁毒合力,對毒品犯罪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四川省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負責人說。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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