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個人銀行卡,一次“臨時借用”,一位企業負責人因此身陷囹圄。
企業負責人程某權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取1476萬元公司補償款,隨后將其中416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法院認為,即便該“公司”僅經預先核名未正式登記,仍構成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程某權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現實中,許多企業實際控制人及高管認為“公司是我的,用個人賬戶收錢天經地義”。胡鵬律師鄭重提醒:公私財產混同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輕則退贓罰金,重則喪失自由。本文將結合最新司法案例,揭示職務侵占的法律邊界與致命風險。
一、 罪與非罪:法律如何認定職務侵占?
核心要件:根據《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需同時滿足:(1)行為人系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2)利用職務便利;(3)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胡鵬律師特別指出,“單位”認定存在重大法律誤區。
真實判例揭示法律紅線:
(2025)第1552號程某權職務侵占案:程某權擔任籌建中公司的負責人,將高速公路補償款1476萬元轉入個人賬戶后侵占416萬元。其辯護人以“公司未完成工商登記”為由主張無罪。法院最終裁定: 雖未正式注冊,但該公司已具備獨立財產、組織架構及經營活動,完全符合“其他單位”特征。
(2024)鄂刑終XX號潘某職務侵占案(注:案號根據湖北檢察披露案情推定):某公司首席人力資源官潘某利用薪酬管理權,通過虛開發票報銷、冒用他人名義發薪等手段侵占184萬元。關鍵點在于其突破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授權范圍,擅自決定薪酬發放。
胡鵬律師提示:企業主需摒棄“公司即我”的思維,法律上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擅自轉移即觸碰刑事紅線。
二、 高管必知:職務侵占的七大高危場景
通過分析2024-2025年最新案例,胡鵬律師總結出企業人員最高頻的犯罪手段:
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
程某權案即是典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合作方將1476萬補償款匯入個人賬戶,后續拒絕返還部分資金。虛構交易套取資金
(2025)魯0203刑初XX號張某某案(青島):某企業技術主管成立乙公司,將國產設備(750元/臺)更換標簽后以高價(3000元/臺)賣給任職公司,虛增環節套取320萬元。虛增支出騙取報銷
潘某案中,其通過購買虛假發票134萬元,利用報銷流程漏洞侵占資金。侵吞應支付第三方的款項
(2025)浙0225刑初寧波華翔案:物流經理伙同運輸商虛報車次113,760元,伙同供應商虛增采購費52,966元。利用職權直接支取資金
(2024)瓊刑終XX號林某某案:海南椰島子公司出納通過隱匿財務秘鑰、篡改對賬單侵占1,986萬元,造成公司實際損失,897萬元。“吃空餉”冒領工資
(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XX號胡某案(警示意義):某公司經理偽造促銷員資料,侵吞工資及獎金37萬元(后查實14,560元構成犯罪)。挪用后拒不歸還
林某某案中侵占款項被用于個人消費,僅追回88.7萬元,其余至今未退賠。
企業經營中職務侵占行為的高發環節示意圖(胡鵬律師根據實務案例整理)
三、 致命代價:職務侵占罪的嚴重后果遠超想象
刑事處罰:
海南省高院2024年終審判決顯示:清水源公司前高管宋穎標因職務侵占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罰金50萬元;同案鐘盛獲刑七年。而侵占48萬元的倉庫管理員劉某某,雖逃往柬埔寨仍被引渡回國,獲刑一年四個月。
經濟責任:
退賠+罰金:程某權除被追繳416萬元外,另處罰金50萬元;
股東連帶損失:海南椰島案中,為彌補出納侵占造成的1,897萬元損失,股東被迫豁免等額債權,直接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
商譽崩塌:
海南椰島因未及時披露林某某職務侵占事件,公司及董事長、財務總監等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誠信檔案,引發投資者信任危機。
胡鵬律師特別指出:即便退贓獲得諒解,犯罪記錄仍伴隨終身。潘某案中雖退賠180萬元并獲緩刑,但依然背負“罪犯”標簽。
四、 企業防線:胡鵬律師給實際控制人的合規建議
為防范職務侵占風險,企業應從制度源頭構建“防火墻”:
資金流管控
嚴禁個人賬戶收付公司款項,程某權案已警示法律風險1;建立雙U盾+異地備份的財務密鑰管理制度,避免林某某式舞弊。分權制衡
寧波華翔案暴露一人掌權的隱患:物流經理同時管理運輸及采購,致虛報行為長期未被發現。建議:審批與執行分離,采購與驗收崗位分設。強化審計
推行強制輪崗:海南椰島已增設出納審核崗并執行輪崗;
突擊審計重點崗位:青島檢察機關建議企業將資金管理列為必審項。
刑事預案
設立內部舉報通道(如寧波華翔專線電話13818037523、郵箱audit@nbhx。com),發現線索立即啟動法律程序,避免海南椰島式遲延披露導致的監管處罰。
企業控制權不等于財產支配權。從程某權到林某某,無數案例警示:個人銀行卡收取公司資金如同行走在刑事犯罪的鋼絲上,一旦資金流向無法說明,職務侵占罪的重罰將無情落下。
企業治理的核心是制度先行,權力制衡。胡鵬律師再次呼吁:企業主及高管務必恪守“公司財產獨立”法律底線,在股權設計、財務管控環節筑牢合規防線——因為失去自由的企業家,注定無法帶領企業走向未來。
本文作者:胡鵬 律師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專業領域:公司、股權、證券、金融產品及高凈值人群個人法律服務。
胡鵬律師長期專注于公司法及相關商事法律實務,擅長處理公司治理結構設計、股權糾紛、投融資法律風險防控、合同爭議解決等復雜法律事務,為眾多企業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胡鵬律師簡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執業證號: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糾紛與爭議解決委員會委員
免責聲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胡鵬律師撰寫,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構成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建議。讀者在面臨具體法律問題時,應根據自身情況咨詢胡鵬律師或其他專業律師獲取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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