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28日,張某訴稱,其于2020年8月8日,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時與石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致其受傷,經評定為九級傷殘。
事發后,交警認定石某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肇事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2021年6月28日,就賠償問題,張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也履行了賠償。
2024年11月26日,張到醫院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治療。現,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故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6月1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出訴訟。經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九級,法院判決后,公司已進行了賠款。而,現原告再次主張后續發生的醫療費用,既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礎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若法院支持原告關于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不采納被告方關于治療終結的抗辯,則我司鄭重請求對原告申請傷殘重新鑒定,若重新鑒定結果低于先前認定的傷殘等級則意味前期傷殘賠償金存在超額給付,原告依法負有返還該部分超額賠償。
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第六條的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那么,何為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這一規定強調了只有在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時,才能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具體到本案中,原告有二次手術的病案、診斷證明及治療照片予以佐證,故此原告的主張理應得到支持。
【判決】
2025年6月2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關于被告保險公司主張首次訴訟時,傷殘評定應是治療終結,現原告主張后續康復費等影響之前的傷殘評定等級,故要求重新鑒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此次主張的后續治療損失可能影響之前的傷殘等級未提交初步證據,故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不予準許。
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二次手術費等共計11萬余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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