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塊價值不菲的名牌手表;
我以為店主是要搞清倉大甩賣;
我自己都不信我能被這么便宜地賣掉。
原來,店主昨天手機刷多了,
他少打了一個零……
喂我花生!我到底值多少錢?
店主要不要發貨?
來看法院判決。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訴稱: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系某電商網店“某往奢侈品拍賣店”的經營者。2022年某日,被告通過某電商拍賣平臺發布拍品一件,系某市場價高達80萬余元的名表一枚。同日,原告于22時以86000元價格競拍成功并支付貨款,但被告卻告知原告標錯價格無法履行發貨義務。原告多次要求交付,均遭到無理拒絕。故請求判令:1.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交付上述特定型號的手表一枚(如不能交付,則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0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系將手表起拍價格輸錯,被告本欲按照860000元將該手表上架起拍,但因員工操作失誤,誤將起拍價輸入為86000元,構成重大誤解,依法有權撤銷案涉買賣合同。被告已在知曉價格錯誤的第一時間聯系本案原告,協商解決方案,因此原告并無實際損失。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反訴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關于案涉手表起拍價86000元的設置是否構成重大誤解;2.涉案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原告主張的損失如何確定。
一、關于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主張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本案交易模式系網絡拍賣,王某競拍構成要約,最終競得構成承諾,故案涉手表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重大誤解”認定的核心在于行為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且該錯誤認識具有重大性,其判斷方式在于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不會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在判斷“重大性”時,應當以“通常理解”為標準,即應當按照社會一般人的認識水平來認定,而不是按照行為人的認識水平來認定。
本案中,關于86000元起拍價設置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問題,需要結合網絡拍賣的具體法律特征判斷起拍價設置對于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雖然拍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行為,最終交易價格并非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確定,起拍價無需與商品的真實價值進行對應,但起拍價和保留價設置對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影響。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首先,案涉手表起拍價設置為86000元,遠低于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的收購價格和手表的真實市場價格;其次,若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在設置起拍價時明確知道為86000元,根據正常人的認知,其也應選擇設置保留價;第三,從雙方交涉情況看,原告王某競拍成功后第二日,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就主動告知原告王某起拍價格輸入錯誤;再次,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同時亦應遵循公平原則,若案涉合同被認定為有效且繼續履行或按照案涉手表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話,勢必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使得雙方權利義務極不對等,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告主張的案涉手表競拍價格86000元設置錯誤,存在重大誤解是成立的。法院對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主張的撤銷案涉合同予以支持,應對原告支付的貨款予以返還;對原告王某主張的繼續履行案涉合同不予支持。
二、關于損失的確定問題
涉案合同被撤銷的責任在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被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承擔損失60萬元,但未能提供其為締約案涉合同付出的成本損失等,但考慮到原告就案涉訴訟付出的諸如律師費、路費以及時間、精力等,法院酌定被告某往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損失10萬元。
判決后,法院通過“E法橋”平臺及時聯系原被告當事人,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被告還通過E法橋告知承辦法官,已向原告退還了貨款并賠償了損失,原告確認已收到,雙方糾紛已實質化解。
裁判要旨
“重大誤解”認定的核心在于行為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且該錯誤認識具有重大性,其判斷方式在于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不會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在網絡拍賣情形下,判斷當事人是否對標的物價格產生重大誤解,還需結合網絡拍賣的具體法律特征、起拍價及保留價的設置規則、標的物的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判斷。若標的物起拍價遠低于真實市場價格或收購價格,且未在起拍價較低的情況下設置相應的保留價,拍賣人在成交后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交涉的,關于該標的物價格的重大誤解成立。
參考意義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首先體現在對重大誤解認定標準的精細化闡釋。民法典第147條雖確立了重大誤解的撤銷權,但網絡拍賣的特殊性使價格誤解的認定面臨挑戰。法院緊扣“通常理解”標準,結合起拍價與市場價的巨大差異、賣家未及時設置保留價、錯誤發生后主動協商等事實,將拍賣規則與交易習慣融入裁判邏輯,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規則。社會效果層面,案例凸顯了司法對數字經濟公平秩序的維護。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與商家信息不對稱加劇,價格誤操作可能引發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法院通過撤銷合同并判決商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既矯正了因操作失誤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又避免消費者因投機心理獲取超額利益。這種雙向保護機制,既遏制了商家以錯誤為由惡意毀約的行為,也警示消費者理性參與競拍,有助于構建誠信為本的交易生態,折射出司法對數字經濟時代價值取向的精準把握,有助于營造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供稿|民一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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