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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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玩起“文字游戲”,約定模糊引起雙方爭議,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賃位于某市某房屋,租賃期限自2023年12月至2028年11月,租金為62萬元,房租一年一交。后甲公司依約交付案涉房屋。2024年,甲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約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租金為53萬元,但乙公司并未支付,經協商未果,遂向乙公司發出解約通知,要求乙公司騰空場地并撤出。乙公司認為,自己已經足額支付租金,甲公司要求騰退房屋沒有依據。雙方對案涉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數額62萬元系五年期租金還是一年期租金存在爭議。后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付清租金并將涉案房屋騰出、交還。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 案涉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數額62萬元系五年期租金還是一年期租金?乙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形而導致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從案涉合同的字面內容來看,無法明確認定“62萬元”系甲公司主張的一年期租金數額。從租金的具體價格來看,租金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系雙方形成合意的主要內容,但雙方僅對租金價格進行了說明,卻并未對具體的計算方式作進一步闡述,另結合在案證據可知,甲公司出租案涉場地時的價格中包括了土地及部分地上廠房,且在廠房實際使用過程中也存在改造和裝修的情況,因此,同一院落中其他房屋的租金價格雖具有一定的參考性,但考慮到市場因素及廠房和土地的不同情況,該租金價格也不能當然作為計算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對于房屋租金價格的陳述明顯相悖, 且案涉租金條款為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甲公司)的解釋。法院對甲公司的股東、案涉合同中約定的收款人楊某進行調查,楊某認可案涉合同約定的62萬元為五年期租金。因此,應當認定案涉合同中約定的62萬元為五年期的租金。乙公司除押金外,已實際支付29萬元租金。鑒于法院認定62萬元系五年期總租金,乙公司在租賃期內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形。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條款廣泛存在于消費、租賃、服務等場景,但其“模糊表述”常引發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北景钢校坠咀鳛楹贤谋镜奶峁┓?,在關于租金的條款中,沒有明確寫明所涉租金是年租金還是五年租期的總租金,致雙方對此理解產生歧義,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甲公司解釋。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規則,本質是矯正交易地位失衡的法律工具,但一份明明白白的合同,才是市場健康運轉的基石。簽訂合同時,對租金、期限等核心條款應采用加粗、下劃線等方式突出提示,明確表述,避免使用模糊詞匯;若涉及格式條款,提供方需保留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降低爭議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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