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一種訴訟活動。
網友咨詢:
被法院查封的設備還能否繼續使用?
陳欣哲律師解答: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允許被執行人在正常的生產范圍內使用包括設備、存貨等財產,但不得做出處分行為。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陳欣哲律師補充: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陳欣哲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國內TOP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注建設工程糾紛,公司法律顧問,企業合規顧問,民商事訴訟以及經濟類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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