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公安局官網消息,按照北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自今日(6月25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涉及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比如要求騎乘電動自行車都應當佩戴合規頭盔,明確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十年,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車輛,還將采取專用號牌管理制度。
━━━━━
修訂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回應市民的新需求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北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25日至7月24日。
有關部門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以下簡稱“起草說明”)中提出:近年來,北京市非機動車總量快速增長,人民群眾對生產生活安全、便捷的需求不斷提升,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使用也出現了新的變化,給質量監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帶來新的問題。2024年,國務院部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北京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系列整治工作。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著力解決北京市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回應市民對管理、使用非機動車的新需求,固化國家與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中的經驗,2018年制定實施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必要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力爭為北京市倡導市民綠色出行提供更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說明”還提到,本次《條例》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本市地方性法規,以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GB 811-2022)等強制性國家標準。
北京市公安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單位積極推動《條例》修訂進程,通過全面梳理立法問題、組織開展調研座談、學習外省市立法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在《條例》7章35條基礎上,刪除2條,修改29條(部分法條進行拆分),新增20條,形成當前8章54條的征求意見稿。
━━━━━
看點1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十年
強調安全是此次條例修訂中的重點原則,此次修訂明確提出兩項重要內容。其中,第十一條提出,北京市對超過生產日期五年的電動自行車電池進行安全性評估,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更換。第十五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屆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有關部門在“起草說明”中表示,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強化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的銷售管理制度和健全完善非機動車登記管理。
一方面,明確在北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乘員頭盔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完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制度,鼓勵在北京市銷售小型化、輕便化的電動自行車。明確電池生產、銷售者回收電池相關要求;規定對超過生產日期五年的電動自行車電池進行安全性評估。
另一方面,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經登記取得本市牌證,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駛;明確非機動車變更、轉讓、注銷規定;優化便民服務措施,推行登記網上辦理。按照新國標,參考生產廠家建議,設定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十年有效期。
在監管方面,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車輛登記信息系統,推進電動自行車行駛證電子化和電子識別芯片等信息技術的應用。依法通過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證據的,其固定式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
看點2
騎乘電動自行車都應當佩戴合規頭盔
“騎乘電動自行車都應當佩戴合規頭盔”是此次修訂中的一項重點內容。“起草說明”中專門提到,本次修訂明確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乘員頭盔。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明確要求,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并且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員頭盔。
同時,此次修訂還完善非機動車通行安全規定。結合上位法規定及北京市管理實際,明確準許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類型,規定畜力車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整合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的非機動車通行規則,方便市民學習掌握;完善拼改加裝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
在第二十二條中新增和細化了多項規定,例如: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且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不得有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不得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滯留。
━━━━━
看點3
明確禁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
停車問題是本次非機動車條例修訂中調整較多的部分,其中還增加了不少充電安全的相關條款。
完善停放充電規定,明確停放管理責任。明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供給原則以及規劃、配建的具體要求;新增道路停車設施設置管理規定。明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維護要求。新增充換電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
具體來看,第二十七條明確,鼓勵停車設施和充電設施一體化建設;第二十九條提出,既有停車設施不能滿足非機動車停放需求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針對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安全,也進行了細化。例如第三十條提出,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充換電設施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巡查、檢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且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將安全監測數據上傳至充電設施運營監管平臺。第三十五條則表示,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停放、放置以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
━━━━━
看點4
快遞、外賣等行業車輛使用專用號牌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快遞、外賣行業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多項詳細的規定。
此次修訂后,明確行業車輛管理制度,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快遞、外賣等行業車輛專用號牌管理制度。同時,明確使用非機動車提供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車輛信息檔案及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算法備案手續等主體責任。規定相關部門行業監管要求,授權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車輛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提出,對用于互聯網租賃以及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核發專用號牌。第十六條提出,電動自行車轉用于或者停止用于互聯網租賃以及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提到:使用非機動車提供快遞、外賣等服務活動的快遞企業、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從業人員和專用號牌車輛的管理。
例如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和專用號牌車輛信息檔案以及管理制度,規范專用號牌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保持車輛及其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高企業償付能力。
來源:新京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