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 2013年至2023年, 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申請貸款、商鋪租賃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0萬余元 ,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0462億余元,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李志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志明進行了最后陳述。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3年10月,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9月,李志明被開除黨籍。
經查,李志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為獲取個人升遷,搞政治攀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津補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申請貸款、租賃商鋪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志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來源政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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