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貴州銀行(06199)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中指出,在2013年至2023年長達10年的時間里,被告人李志明憑借其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以及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重要職務所賦予的權力和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申請貸款、商鋪租賃等業務方面提供幫助。通過這些不正當的職務行為,李志明非法收受財物,經核算,財物價值共計折合人民幣4310萬余元,不過其中存在部分財物尚未實際取得的情況。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李志明明知相關企業并不符合發放貸款的法定條件,卻公然違反法律法規,利用職權推動向這些企業發放貸款,貸款金額總計達到人民幣3.0462億余元,最終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基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依法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李志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志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志明進行了最后陳述。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11月,其職業生涯與金融行業緊密相連,跨度長達四十余載,卻在權力與利益的漩渦中迷失,最終走向了墮落的深淵。
1982年3月,李志明踏入銀行業,從中國農業銀行監利縣支行黃穴營業所信貸員的基層崗位起步。此后近29年,他一路在農行系統內晉升,先后擔任農行湖北省恩施州分行行長、農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部總經理、農行湖北省分行銀行卡中心總經理、湖北省分行三農信貸部總經理等職務。在農行的漫長歲月里,他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工作經驗,逐步成長為行業內頗具影響力的人物。
2011年1月,李志明離開工作多年的農行。同年4月,他加入深圳發展銀行,出任武漢分行行長助理一職。然而,這份工作并未持續太久,不到一年后,即2012年3月,他轉任湖北銀行行長助理,并在后續晉升為副行長。在湖北銀行任職期間,李志明繼續在金融領域施展拳腳,其職位的變動也反映出他在行業內的持續活躍。
2017年12月,李志明迎來職業生涯的又一重大轉折,他加入貴州銀行,成為董事長候選人。2018年4月,他正式擔任貴州銀行董事長。在其掌舵貴州銀行期間,于2019年12月30日推動貴州銀行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這一成績曾被視為其職業生涯的高光時刻。彼時,貴州銀行作為貴州省省管大一型國有企業,在李志明的帶領下似乎展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其第一大股東為貴州省財政廳,第二大股東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但好景不長,2021年1月28日,貴州銀行發布公告稱,因貴州省政府工作安排,李志明申請辭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項下之授權代表以及在本行擔任的其他一切職務。在其離任公告中,貴州銀行董事會曾給予李志明高度評價,稱其對該行改革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
然而,卸任兩年多后,2023年10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李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4年9月23日,貴州省紀委監委發布通報,揭開了李志明違法違紀的真面目。經查,李志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為獲取個人升遷,他搞政治攀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濫發津補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申請貸款、租賃商鋪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最終,李志明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2024年11月18日,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志明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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