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指故意散布捏造的虛假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979年《刑法》第145條規定了本罪,1997年《刑法》第246條對罪狀作了補充和修改。為適應互聯網的變化,解決被害人取證難的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條第3款規定。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
1.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和名譽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散布捏造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首先,散布的事實必須是捏造的、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的、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捏造和虛構的,既可以自己捏造后再散布,也可以是散布明知是別人捏造的事實。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其次,要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一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例如,在沒有取得真憑實據的情況下,捏造他人有性病的虛假事實,并在其工作環境周圍對特定人談及此事,嚴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二是文字、圖畫。即用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例如,為泄私憤,以"小字報"等方法,捏造、虛構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
最后,誹謗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的,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例如,在網上大量發帖,散布捏造的事實,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手段十分惡劣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的;多次誹謗的等。2013年9月6日《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2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誹謗罪。
▼武陟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