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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交易法律關系中,一份《房產抵債協議書》引發借款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競合爭議。隨著農村集體土地房屋面臨征收拆遷,此類交易中潛在的法律風險與權利沖突逐漸顯現。本文將結合司法裁判案例,對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專業解析。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依據
原告趙立向法院起訴,請求:
確認與被告周明簽訂的《房產抵債協議書》無效;
判令被告返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
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庭審中,趙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
趙立稱,2011 年 12 月因資金周轉,向周明提出借款 400 萬元,周明同意借款但要求就一號房屋簽訂抵債協議。然而,周明實際僅支付借款本金 75 萬元(2011 年 12 月 4 日轉賬 25 萬元,次日轉賬 50 萬元)。趙立認為,雙方在債務未結算且履行期未滿時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屬于法律禁止的流押條款,應認定無效,房屋也應返還。
(二)被告的抗辯理由
被告周明辯稱:
關系性質異議:雙方并非借貸關系,而是房屋買賣關系。2011 年 12 月,雙方協商趙立以 75 萬元價格轉讓一號房屋,因農村宅基地不便直接簽訂買賣合同,才以《房產抵債協議書》替代 。
返還請求反駁:一號房屋已被列入拆遷范圍,政府開始發放補償款,房屋所有權即將轉移,客觀上無法返還。趙立為爭奪拆遷利益,虛構借款抵債事實,違反誠信原則,應駁回其全部訴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協議簽訂:2011 年 12 月 4 日,趙立與周明簽訂《房產抵債協議書》,約定趙立因借款 400 萬元無力償還,將一號房屋抵債轉讓給周明,還對房屋手續、拆遷補償、居住糾紛等作出約定 。
款項支付:協議簽訂當日,周明支付 25 萬元,趙立出具收條載明 “房款”;次日,周明轉賬 50 萬元,趙立再次出具 “房款” 收條 。
爭議焦點:
趙立稱收條內容為周明擬定,實際是借款擔保;
周明主張房屋買賣,稱付款當日接收房屋,長期居住或出租,并提交租賃合同、修繕合同、視頻等證據 ;
雙方均承認不存在 400 萬元借款,趙立稱是周明為匹配房價所寫,周明稱因宅基地不能直接買賣才如此約定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房產抵債協議書》的真實性質是借款抵債還是房屋買賣?
若為房屋買賣,協議是否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法院認定邏輯
協議性質判斷:
內容分析:協議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等關鍵條款,卻對房屋產權、拆遷補償等作出詳細約定,更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特征 ;
履行情況:趙立出具的收條明確標注 “房款”,周明提供的居住、出租證據雖遭反駁,但趙立的用電繳費等證據不足以推翻,且協議本身約定周明居住 ;
雙方陳述:趙立對 “400 萬元借款” 的解釋與抵債邏輯矛盾,周明的買賣解釋更合理 。綜上,法院認定協議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效力認定: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綁定,非成員不得轉讓。周明非涉案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協議無效 。
(三)法律依據適用
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宅基地管理規定),結合舉證責任規則,法院作出判決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趙立與周明簽訂的《房產抵債協議書》無效 。這意味著雙方基于該協議的權利義務自始無效,但因房屋已涉拆遷,后續返還及補償分配需另行處理。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交易的法律紅線
禁止跨村買賣: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合同大概率無效,即便簽訂協議、支付房款、實際居住,也無法取得合法產權 。
拆遷風險警示:涉及拆遷的農村房屋交易糾紛頻發,買方可能面臨錢房兩失,賣方則可能因反悔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需謹慎 。
(二)合同性質認定的關鍵要點
審查核心條款:判斷合同性質不能僅看標題,需重點關注權利義務約定,如借款合同應明確金額、期限、利息,買賣合同應明確標的、價款、交付等 ;
重視履行證據:轉賬記錄、收條、實際占有使用等證據,對認定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至關重要,交易過程中務必留存 。
(三)糾紛處理的實用建議
避免違規交易:農村房屋買賣盡量限定在本村集體內部,或通過合法流轉程序;若涉及大額交易,建議咨詢律師起草協議 。
善用法律維權:發現合同無效或權益受損,及時收集證據起訴。若遇拆遷補償分配爭議,可通過訴訟確定各方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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