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有先過7月,后過1月讓時光倒流的嗎?你見過有先下判決后再立案的枉法裁判的嗎?如果沒有就看看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2697號民事判決書吧,定會讓你大開眼界。據該份判決書記載,其的判決時間是2010年1月17日,而立案時間是2010年7月15日,這絕不是什么筆誤,而是法官為了逃避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而故意偽造的判決日期。法官為什么要為逃避《侵權責任法》而偽造判決日期?法官要逃避的又是該新法的哪條規(guī)定?這還是要從20年前發(fā)生在天津市寶坻區(qū)政府大門東側的一起持械致人重傷重殘的涉惡案說起。
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雙佳電腦培訓中心(后改為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司機在載著經理李愛民為公司辦事途中,李愛民與討薪者發(fā)生沖突,在幫經理打架中薛冰峰持鐵棍擊中勸架者張復生頭部,后經法醫(y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由于當年沒有起訴單位的法規(guī),所以刑事判決未追究其單位責任。
直至2010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在第34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有了可起訴單位承擔其員工侵權的法律依據,受害人張復生于2010年7月15日將雙佳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各項損失4658002.75元,可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在已有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卻睜眼說瞎話以沒有法律依據為借口枉法駁回了受害人依法要求雙佳科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求。
為了逃避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該案法官竟將判決日期提前到了于該法生效6個月前的2010年1月17日。為了逃避二審改判,在該份判決書中竟還沒有允許上訴和向哪個法院上訴的法定內容。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滿足了兩個條件,一審判決書才能生效。一是當事人服判沒有上訴,二是受到了二審法院的維持,可該判卻兩個條件都不符合,不知其是否生效,又是應從何時生效?為什么對此不僅剝奪訴權,而且違背新法規(guī)定,還明目張膽的把有法律依據謊稱是沒有法律依據,并公然偽造判決日期的該份駭世假案已長達15年了,但為何至今還無人糾正?難道我們就是如此的糾正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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