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土地交給熟人耕種,不料外出十余年再回村后,土地竟被登記到了對方名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卻接連三次敗訴。無奈之下,他向檢察機關遞交了監督申請書……
借鄰耕種咋變成“鳩占鵲巢”?
一塊耕地,兩家相爭,歷經四次庭審,究竟為何?歷時多年的土地之爭,到底誰對誰錯?經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下稱“重慶四分院”)提請抗訴、重慶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這塊土地的歸屬終于明確。今年5月,這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抗訴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
近日,老董前往重慶市彭水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當他得知田家兄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被注銷,屬于自己的新證即將批下來時,心中的“大石頭”終于落了地。
禍起蕭墻
一紙協議埋下“爭地”隱患
2024年3月20日,在重慶四分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該院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侯俊霞和檢察官李意第一次見到了老董。他穿著樸素、滿臉皺紋,見檢察官們上前,他激動地拉住她們的手,顫巍巍地從包里拿出一張皺巴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一張泛黃的協議書,訴說自己的委屈:“檢察官,法院說我把地賣給田家了,可當初說好的是借給田家種,田家每年還要給我家200斤大米,怎么土地就成他家的了?你們一定要幫我主持公道啊!”
原來,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老董一家在彭水縣某鎮某村五組承包了11塊土地。隨著打工潮的到來,2000年,老董前往縣城務工,老家的房子和地就此閑置。此時,田家兄弟找到老董,說想要買他家的房子,雙方一拍即合。在村支書和村小組組長的見證下,老董和田家兄弟簽訂了售房協議書,同時約定將董家的地交給田家種,田家每年給董家200斤大米。
不承想,這份協議書竟為后來的糾紛埋下了伏筆。2005年,村里重新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老董專程回老家與村里簽了合同,并在第二年拿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19年再次開展土地確權時,老董拿著2006年的證回到村里,準備簽合同,村干部的話卻讓他傻了眼:“老董啊,地都賣了,還辦啥證呢?2005年的時候,我們就和田家簽合同辦證了,這次確權,我們只和田家簽合同。”
老董蒙了:明明是我家的地,怎么就變成田家的了?老董找村小組和田家兄弟理論,可田家兄弟一口咬定就是老董將地賣給了田家。
兩家為此爭執不下,協商無果,老董由此開啟維權之路。
峰回路轉
檢察監督撥開“轉讓”迷霧
2022年6月,老董向彭水縣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某村五組與田家兄弟在2005年及2019年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經過開庭審理,彭水縣法院認定,田家兄弟已征得發包方某村五組同意,已具有某村五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承包合同有效。老董不服,向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售房協議書的性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該協議合法有效為由,判決駁回上訴。
老董不服,申請再審。2023年11月29日,重慶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老董的再審申請。
收到再審裁定后的幾個月里,法院認定的“售房協議書的性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一直讓老董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自己的土地,怎么突然就變成別人的了?
“這就好比我爬一座山,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爬到了山頂,卻被告知爬錯了。土地本來就是我承包的,到底該怎么要回來?”歷時近兩年的訴訟卻換來了三次敗訴,老董憤懣難平。
辦案組接訪當事人,全面了解其合理訴求。
2024年3月,在彭水縣檢察院的一次普法宣傳中,老董得知自己的情況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于是,抱著最后一絲希望,老董來到了重慶四分院。
老董的遭遇,讓檢察官們內心五味雜陳。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轉讓的,老董認為不是轉讓,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可老董的手中只有一紙協議和一張自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對售房協議書中“董家的地由田家長期承包”的約定,老董始終未能將2000年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說明白。在重慶四分院民事檢察部門召開的檢察官聯席會議上,檢察官們看著卷宗,一時不知如何下手。
“我想起了老董說的那句話——‘田家每年給董家200斤大米’。每年給大米,而不是一次性給大米,這看起來不像是轉讓。”李意靈光一閃,發言表示。
“但這只是我們的推定,要認定不構成轉讓,還需要有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按照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需要轉讓方提出書面申請,可村小組和田家兄弟均不能證明老董向村里提交了轉讓申請。相反,2005年老董還重新和村里簽了承包合同,拿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表明老董并沒有放棄自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為防止農民因隨意轉讓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法律還規定了轉讓方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我們可以從這方面著手調查。”對于李意的意見,侯俊霞給予肯定,并進一步敲定了調查核實的方向。
撥云見日
深查細訪戳破“合法”表象
事不宜遲,辦案組立即出發來到案發地調查。接連幾天,檢察官們到縣城實地走訪,到鄉鎮村組詢問證人20余名,最終查明,老董在縣城打零工,兩個孩子上學,妻子負責照料日常生活,老董一家在縣城并沒有取得穩定的非農職業,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這在當時并不符合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條件。
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問題似乎逐漸清晰了,可田家兄弟也確實和村里簽了承包合同,手中也有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村里和法院都說是合法承包,這個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為查清案件事實,辦案組到公安機關調取了田家兄弟的戶籍資料,發現田家兄弟原來是某村六組的村民,于2011年才將戶口遷到了某村五組。蹊蹺的是,他們家其他家庭成員的戶口仍然在某村六組。
帶著疑問,檢察官們來到某村六組,在該村組和村民們簽訂的400余份土地承包合同中,找到了田家和該村組簽訂的承包合同。原來,2005年和2019年兩次確權時,田家還和某村六組簽了承包合同,田家兄弟仍是某村六組的成員。
按照規定,將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應當事先經過特別表決程序。可檢察官們查閱了村委會數百份會議記錄,始終沒有找到2005年和2019年村民大會同意田家承包董家土地的決議。
調查至此,案件事實已然清晰,辦案組認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有必要通過檢察監督予以糾正。
定分止爭
檢察抗訴終還“耕者其田”
辦案組組織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深入研討監督要點。
2024年5月初,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辦案組形成初步的審查報告,并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集體討論。
“董家沒有轉讓土地,村五組和田家兄弟簽訂承包合同也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審核,生效判決認定售房協議書構成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田家兄弟與村五組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進行監督。”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侯俊霞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說明。經充分討論后,參會人員一致同意向重慶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重慶市檢察院審查后,于2024年7月24日向重慶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重慶市高級法院于同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同年12月30日,該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案涉售房協議書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性質并非轉讓,確認某村五組與田家兄弟于2005年、2019年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今年4月底,重慶四分院開展結案后的回訪工作時,與法院共同督促當地村組、鄉鎮、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判決盡快注銷田家兄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重新辦理屬于老董的新證。
至此,這起歷時多年的“土地之爭”終于落下帷幕。老董能夠在剩余承包期內繼續耕種這塊土地,同時在享受農保的情況下,等待下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到來。
“時至今日,老董那張皺巴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仍然時常浮現在我的腦海里。它時刻提醒我,民事檢察工作就是要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指引,做實民生司法保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李意對記者說。
代表點評
以監督之力固農戶根基
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工商聯執委、
重慶市工商聯兼職副主席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蔣凌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農戶,一般而言,法律意識相對淡薄,舉證能力偏弱,有的案件時間久遠,還原客觀事實的難度很大。就本案而言,協議簽訂的時間在二十多年前,而且協議約定的內容也不規范,檢察機關為查清案件事實,弄明白當事人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做了大量細致的調查核實工作,充分地行使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隨著實踐的發展,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斷健全,國家先后出臺或完善多項法律規定。這就需要辦案人員不僅要了解我國的農村土地政策,也要熟悉每一次法律調整、完善背后的相關精神。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充分地體現出檢察人員良好的專業素養。
重慶市檢察院及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對該案的辦理,不僅有效維護了土地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也再次向社會昭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依法進行,是貫徹落實民法典與加強民生司法保障深度融合的成功典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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