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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依據
原告林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確認 2011 年 7 月 22 日,父親林遠與弟弟林輝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
林強稱,父母林遠與陳芳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自己、弟弟林輝、三弟林剛和妹妹林梅。母親陳芳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因病去世,父親林遠也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因病離世 。1995 年 3 月 1 日,父親林遠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買下位于大興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林遠名下,此房屬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2011 年 7 月 22 日,父親林遠瞞著其他子女,將房屋通過 “買賣合同” 過戶給了林輝 。林強認為,母親去世后,其房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遺產未分割的情況下,父親的處分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且林輝存在惡意,因此該合同應屬無效,遂訴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辯理由
被告林輝辯稱,房屋買賣合同是父親林遠的真實意愿,屬于合法有效的真實買賣,而且林強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他表示,母親生前曾口頭承諾將一號房屋給自己,當時全家人關系和睦,未立書面遺囑,沒想到母親去世后林強反悔 。此外,林輝強調,父母生前的贍養主要由自己一家負責,二老的喪葬費也是自己承擔;母親去世后,林強家遭遇車禍,其愛人去世,相關費用均由自己負擔;父親生前的退休金也大多給了林強 。基于以上理由,林輝請求法院駁回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與房產來源:林遠與陳芳為夫妻,育有子女林強、林輝、林剛、林梅。陳芳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去世,林遠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去世 。1995 年 3 月 1 日,林遠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雙方均認可該房為林遠與陳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
房產過戶情況:2011 年 7 月 21 日,林遠與林輝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 193521 元的價格賣給林輝,并完成過戶登記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在于判斷林遠與林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林強主張合同無效,理由是父親無權處分且林輝存在惡意;林輝則強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二)法律適用與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若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按當時法律合同無效,但按民法典有效,則適用民法典 ?!睹穹ǖ洹芬幎?,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才無效,且需該強制性規定必然導致行為無效 。
在本案中,林強未能舉證證明父親林遠處分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即便存在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也并非必然無效。林強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存在其他無效情形,因此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訴訟時效與贍養情節的影響
林輝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因林強主張合同無效,而無效合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故該抗辯在本案中不影響合同效力認定 。至于林輝提及的贍養、費用承擔等情節,雖體現其對家庭的付出,但與合同效力本身并無直接關聯,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有效的依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林遠與林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一號房屋歸林輝所有。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處置的法律規范
明確產權歸屬:夫妻共同房產登記時,盡量將雙方名字都寫入房產證。若僅登記一方,可通過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產權份額,避免單方擅自處分 。
規范遺囑訂立:涉及房產繼承,建議訂立書面遺囑,明確房產分配方案,并進行公證??陬^遺囑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爭議,易引發家庭糾紛 。
(二)房產交易的風險防范
謹慎對待親屬間交易:親屬間的房產買賣,即使關系親密,也應簽訂規范合同,明確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避免因 “口頭約定” 產生糾紛 。
保留交易證據:無論是購房款支付、過戶手續辦理,還是溝通協商過程,都要保留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書面協議等,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力支撐 。
(三)家庭糾紛的解決之道
優先協商溝通:涉及家庭財產矛盾,優先通過家庭成員協商解決,盡量避免對簿公堂。協商時可邀請中立第三方參與,簽訂書面協議固定結果 。
及時尋求法律幫助:若協商無果,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和法律風險。在訴訟過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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