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25日訊6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山東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2024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毒品犯罪案件412件,判決毒品犯罪分子625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率為21.12%,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堅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2024年,全省毒品犯罪緩刑適用率為4.48%,遠低于普通刑事案件。通過對毒品犯罪持續高壓打擊,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數連續七年穩步下降,走私、販賣、運輸大宗毒品、大型制毒犯罪案件亦呈減少趨勢,我省毒品犯罪治理形勢明顯向好。發布會現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等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重點打擊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單獨或者交叉結伙,在省內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運送、販賣給內蒙古、河南等地毒品買家。王某某等人販賣、運輸、制造安眠酮共計780余千克。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系毒品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共組織販賣、運輸、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嚴重破壞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年六個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對毒品犯罪持續高壓打擊,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獲取難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尋求其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替代濫用。安眠酮系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具有隱蔽性強、成癮性高的特點。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尤其是對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本案對王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態度。
案例2
劉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傳授犯罪方法案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并傳授犯罪方法被依法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劉某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曲馬多、氟硝西泮、阿普唑侖等系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仍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向他人購買,或者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郵購。其間,劉某明知買家系吸毒成癮人員或意圖實施其他犯罪的不法分子,仍對外出售牟利,并向他人傳授使用上述精神藥品致人昏迷、失憶的具體方法。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販賣牟利,違反海關規定,從境外購買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明知他人系吸毒成癮人員仍多次將上述精神藥品販賣,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劉某將實施犯罪的方法傳授給他人,其行為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劉某一人犯兩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根據劉某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數罪并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麻精藥品濫用會嚴重危害濫用者的身體健康,甚至會被犯罪分子用于其他違法犯罪。人民法院對劉某依法打擊,彰顯了堅決打擊涉麻精藥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立場。在此亦提醒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少年朋友,在KTV、酒吧等人員眾多的開放式場所,對入口的食物、飲品應謹慎辨別,提高安全意識。
案例3
張某欣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嚴厲打擊涉含國家管制物質減肥藥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欣、段某某分別從上線購買無產品合格手續的含有麻黃堿、西布曲明等違禁成分的減肥藥,均銷售給被告人張某楠。張某楠又將上述減肥藥銷售給多人。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欣、段某某、張某楠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黃堿等成分的減肥產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
【典型意義】
麻黃堿類物質屬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品種目錄列管的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服用含有此類成分的減肥藥會造成服用者心動過速、高血壓、心慌、頭暈、排尿困難等多種不良反應,對身體健康危害極大。對于生產、銷售上述減肥藥的行為,必須依法打擊。在此提醒廣大愛美人士,要選擇健康的健身路徑,勿因盲目追求快速減肥而走捷徑,一旦造成身體損害則悔之晚矣。
案例4
孫某某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零口供”,根據查實其他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并定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孫某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60克,非法獲利人民幣93000元。孫某某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拒不供認。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0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在該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孫某某始終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全程“零口供”,企圖逃避刑事處罰。人民法院結合買家的證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通話記錄等書證、電子證據,認定孫某某販賣毒品的事實,并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在此正告那些妄圖實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實施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5
郝某、馮某某、劉某某等非法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案
——非法買賣、運輸制毒物品,依法被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系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實際經營該公司,知曉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法律法規。2023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馮某某分別幫助境外人員從郝某處非法購買醋酸酐,并通過物流運輸至云南,后該兩批醋酸酐分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稱重,兩批醋酸酐共重5964千克。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馮某某、劉某某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運輸醋酸酐,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至七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判處罰金;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控是全鏈條打擊涉毒犯罪的重要一環,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嚴格的分類管理,生產、銷售、運輸易制毒物品須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醋酸酐系化工原料,被應用于工業生產,同時也屬于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國家的法律規定,仍通過隱蔽的聯絡手段,逃避監管,非法買賣運輸,謀取非法利益,最終受到法律嚴懲。山東系化工大省,化工原料豐富。在此提醒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一定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化學品原料管控,堅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手中。
案例6
濱州中院推動建立麻精藥品回收閉環管理機制
【基本情況】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病患合法購買但未使用完畢的麻精藥品存在無及時、合理合法回收渠道的問題,該院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相關部門快速處理響應積極作為,組織召開了法院、檢察院、公安、衛健委、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座談會,聯合下發通知,就加強麻精藥品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今年5月,濱州市召開會議部署建立麻精藥品回收閉環管理機制。目前相關工作正積極有序推進中。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對在審判中發現的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通過府院聯動工作機制,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同題共答,推動解決,為打好禁毒人民戰爭貢獻更大司法力量。
閃電新聞記者 王文龍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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