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宣判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劉貴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貴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清風北京”微信公眾號4月29日報道,北京市紀委監委對查處的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
其中,門頭溝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劉貴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3年,劉貴明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給予的冬蟲夏草、茅臺酒、禮金等;多次在私營企業主的苗圃基地自建四合院、農村自建小院、別墅內接受宴請,飲用茅臺酒,相關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劉貴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清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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