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廈門6月26日電 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破產法庭審結了福建省首例跨境破產和解案件,有效推動一起跨境破產糾紛實質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原來,案涉的香港某公司在香港進入強制清盤程序,而該公司主要財產為內地法院生效判決所判令的一筆保險賠償款880萬元及利息,且該財產已被一海事法院另案執行劃扣。對此,香港高等法院向廈門中院發出《司法協助請求函》,清盤人據此申請認可該公司的香港清盤程序及清盤人身份,并允許其在內地履職。
案件審理中,廈門破產法庭充分發揮跨境破產試點法院的作用,以審理認可香港高等法院強制清盤程序為基礎,使用線上線下結合的形式依法組織清盤人、債權人聽證,加強與執行法院協同推進,積極促成各方達成和解意向,并依托執行程序落實履行,清盤人以和解為由撤回破產司法協作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這起跨境破產糾紛的成功審理具有多重意義:一方面,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內地財產處置為核心,扣除兩地程序費用后剩余財產按債權比例分配。該方案注重香港清盤程序與內地執行程序銜接,兼顧雙邊司法程序中各自債權人權益,按照費用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分配財產,為跨境破產中實質化解糾紛提供了“費用核算—權益協商—程序合規”三段式和解方案參考。
另一方面,廈門中院與執行法院聯動協作,明確執行劃扣財產性質及其與跨境破產程序的關聯性,達成暫緩執行分配程序共識,為和解協商爭取時間和空間,最終依托執行和解程序落實履行,為跨境破產中開展調解工作提供流程模式參考。
此外,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未明確規定的撤回申請情形,廈門破產法庭聚焦和解協議效力、程序終止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等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將撤回申請的法理基礎與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相貫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與第一百五十七條作出準許撤回申請裁定書,可為跨境破產中準許撤回申請提供文書樣式參考。
“案件辦理取得良好效果,得益于破產法庭創新跨境破產審理機制,拓寬司法協作深度與廣度。”廈門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的成功審理,不僅彰顯人民法院在跨境司法協作中的主導性與專業性,還進一步推進廈門中院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試點工作進程,形成了跨境破產和解案件審理可借鑒經驗,有力推動兩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并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跨境破產協作機制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助于廈門加快打造新發展格局節點城市。(余乃鎏 王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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