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住戶放任自稱是
老年癡呆癥患者的母親
持掃帚往樓下拍灰
樓下住戶該如何維權?
樓上住戶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判決樓上住戶賠償樓下住戶300元。
樓上鄰居屢次向下“拍灰”
施先生與盛先生是上下層鄰居。2023年4月,盛先生發現樓上常有人手持掃帚,在陽臺上往外拍打,致粉塵亂飛并落在他晾曬的衣物上,便向小區居委提出調解申請。
經居委會工作人員聯系,施先生表示其母親年紀大,患有老年癡呆,無法阻止其“拍灰”行為。因協商不成,盛先生訴至法院,稱2023年4月居委已告知施先生收好掃帚,但施先生在長達六周時間里視而不見,顯然是故意的。
事實上,早在2022年7月,樓上就開始用掃帚敲打,當時施先生房屋漏水,盛先生則通過訴訟要求賠償,雙方矛盾產生;2023年4月左右,因漏水問題無法解決,盛先生申請強制執行,樓上的拍打行為也隨之頻繁,影響到了盛先生日常生活。于是,盛先生要求施先生一家賠償經濟損失,即洗衣費600元。
施先生辯稱,其母親患有老年癡呆,非惡意“拍灰”,施先生在5月后將掃帚收起,已盡其責,而盛先生的洗衣費缺乏證據,因此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照片視頻等相關證據,僅認定施先生家庭對老人看護不當,造成鄰里糾葛,但因盛先生的損失缺乏證據,判決駁回盛先生訴請。盛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構成侵權,應予以賠償
施先生不否認其母親向下數次拍灰的行為,但始終辯稱因母親患有老年癡呆,其沒有辦法也不同意賠償。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施先生是否構成侵權?如侵權,賠償責任應如何評判?
關于爭議焦點一,上海一中院認為,即使施先生母親患有老年癡呆,無法控制其行為,但施先生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應對母親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管束。現在案證據反映,施先生母親的拍灰行為并非一次,尤其在盛先生向小區居委會反映情況并提出調解申請后的長達六周時間內,施先生對待此糾紛的態度始終消極,且放任母親的拍灰行為,作為母親的法定代理人顯然對此存在過錯,構成對樓下鄰居盛先生日常生活的侵害,對其母親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有義務予以消除。
關于爭議焦點二,雖然本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盛先生的損失即洗衣費用的具體金額,但根據一般經驗法則,施先生母親的拍灰行為必然導致盛先生晾曬在樓下的衣物受到污染并需要重新清洗,因此可以認定盛先生因此糾紛產生了客觀損失即重新洗滌衣物的相關花費。
最終,上海一中院經綜合考量本案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正值換季等因素,以及施先生一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盛先生損失為300元。該損失由施先生及其母親共同負擔,以示懲戒。
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記者:陳佳琳
通訊員:郭葭
編輯:顧瑩穎施雨
編審: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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